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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26年最大改版:79条草案正在征求意见,10大变化+管理者行动清单

  • 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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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招标投标法26年最大改版:79条草案正在征求意见,10大变化+管理者行动清单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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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前沿 · 深度解读 招标投标法26年首次大修 79条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7月25日 | 共6章79条 | 较现行68条净增11条(原68条部分修订或删除)

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6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7月25日截止。这是这部法律自2000年施行以来 首次全面修订 ——共6章79条,较现行68条净增11条(原68条部分修订或删除)。此前的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与本法同步提请审议,6月26日两法草案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一句话概括本次修订:从"管控流程"到 "质量优先、权责对等、全程留痕" 的根本性转向。修订草案通过后,还将同步启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709号令第三次修订,现行有效)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等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

如果你属于以下任何一类人——这篇文章值得你逐字读完

◆ 明明技术方案过硬,却被报低价的"陪跑"公司挤掉的 投标企业负责人

◆ 被串标团伙围猎,投诉了也没用,罚款九牛一毛的 合规/法务管理者

◆ 评标专家的打分像黑箱,中标理由永远说不清楚的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者

◆ 换个省投标就要重新申领CA证书,光办手续就花一周的 跨区域经营企业

一、 串标罚款上限提高10倍,新增终身禁业资格罚

修订草案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全文及新华社、中新网、新京报等报道:

处罚维度 现行《招标投标法》 修订草案

企业罚款 中标项目金额5‰~10‰(即0.5%~1%) 2%~10%(上限提升10倍)

1亿元工程算例 50万~100万元 200万~1000万元

单位投标资格罚 取消1至2年投标资格 取消1至3年投标资格

责任人员罚款 单位罚款额5%~10% 单位罚款额5%~25%

责任人员资格罚 无 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草案第五十七条)

注:依据草案第六十一条(串通投标罚则)、第五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责任人员禁止一年至三年从业,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电子投标环境下的串标风险警示

以下8类情形系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串通投标5类)、第四十条(视同串通6类)相关规定和电子招投标监管实践整理,供企业自查参考(非修订草案法定分类):

●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设备相同: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一致

● 投标文件上传/解密设备相同:同一台计算机处理多份不同投标人的标书

● 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查重分析发现实质性相同

● 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差或等比排列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联系人、电话、邮箱重复

● 投标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

● 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A公司标书中出现B公司资质

P0 紧急 即日起排查公司投标团队硬件管理——是否有人用同一台电脑制作不同公司的标书?电子投标环境下,MAC地址、IP地址、文件创建者等信息全部留痕,一旦系统比对认定串标嫌疑,面临企业罚款和从业者终身禁业双重风险。

二、 限制最低价中标适用范围:综合评估法优先,异常低价直接否决

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般适用于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官方报道口径为"进一步限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

▍ 核心规则

①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② 评标委员会发现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 → 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并提供合理性证明 →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 应当否决 (草案第四十五条);

③ 举证责任倒置给投标人——你需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低价合理。

实操影响

◆ 技术复杂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成为实际优先选项,技术方案和业绩权重大幅上升;

◆ 通用货物采购 :价格竞争保留但异常低价可被否决,需建立成本测算体系;

◆ 服务类项目 :技术权重优先,专业能力和案例成为决胜点。

P1 重要 ①即日起所有投标文件附带成本测算说明,保留完整测算底稿;②建立公司级"投标报价红线数据库"——低于红线不投;③技术方案编写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三、 造价咨询纳入强制招标曾出现在国务院版本,人大审议稿未保留

修订草案曾于国务院提请审议版本中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造价 五项服务达到规模标准必须招标。但2026年6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人大常委会审议稿第四条仍维持现行规定,强制招标范围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未纳入"造价" 。

长期以来,造价咨询是工程五大服务中唯一游离于强制招标之外的核心环节,"关系单""人情单"泛滥。虽然本次人大审议稿未纳入,但最终是否纳入须待后续审议确定。

P2 建议 造价咨询机构可持续关注立法动态,提前对标准备——资质建设、业绩整理、投标团队组建。建设单位需关注后续审议进展。

四、 取消"排名第一强制中标":评定分离正式入法

现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层面打破了这一规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将随配套法规修订相应调整):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草案未限定人数、未规定不排序);

● 招标人对评标报告有 审查权 ——认为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本版新增机制);

●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 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 定标理由必须公开(草案第五十四条要求公开"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

地方已在先行先试

地区 实施时间 核心做法

四川 2025年9月起 省级评定分离工作指引实施,推荐2-3名不排序候选人

广东揭阳 2026年1月1日起 推行"评优定优"评定分离

安徽亳州 2026年1月1日起 评定分离试点,有效期两年

湖南 2025年2月起 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全省试运行

P0 紧急 评定分离后"技术方案"和"现场答辩"权重上升。建议:①建立公司级定标规则库;②定标过程全程留痕;③投标团队现场陈述和答辩能力将成为决胜关键。

五、 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

●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 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十年后查出问题,照样追责;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

● 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为什么是他中标?"——以后这个问题必须有公开、可追溯的答案。

六、 信息公开升级:定标理由公开,资料保存至少15年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 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

● 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延长至 至少15年 ;

● 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七、 合同履行首次写入监管:从"只管前端"到"全生命周期"

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中标合同信息、合同重大变更信息、履约信息等内容。

另需说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此为政府采购领域现行规定(财政部财库〔2016〕205号),并非本次修法新增内容。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策略面临显著合规风险——每一次变更都会被公开,每一笔结算都有据可查。

P1 重要 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制度,所有变更、签证、结算文件规范存档。

八、 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入法

● 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支持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安全生产、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等要求和条件;

● 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出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

● 据国家发改委2025年5月8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数据,1亿元以下项目,民营企业中标项目数量占比超过80%。法律层面明确禁止歧视后,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加速。

政策背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为30%以上;财政部财库〔2022〕19号将该比例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后续经财预〔2023〕76号等文件多次延续(最新口径延续至2026年底)。

九、 电子招标全面法定化

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国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

政策背景:跨区域CA证书兼容互认系国家发改委推进的全国招标投标移动数字证书(CA)互认网络建设实践。

十、 立法进行时:你的声音可以被听到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2026年7月25日 。提交渠道:

① 登录中国人大网()在线提交意见;

② 登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

③ 将意见邮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注明"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④ 如有行业共性建议,建议通过行业协会联合提交。

行业呼吁重点关注的三个方向

◆ 异常低价认定标准 :缺乏量化标准 → 建议明确量化阈值,避免执法裁量权过大;

◆ 终身禁业适用边界 :适用情形不明确 → 建议细化适用条件和申诉机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 15年档案保存 :对中小企业负担较重 → 建议按项目金额和类型分级管理,平衡监管效能与企业合规成本。

立法时间线及生效预期

时间 立法节点 状态

2026年2月6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修订草案 已完成

2026年4月下旬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两法修改列入初次审议法律案 已完成

2026年5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已完成

2026年6月23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已完成

2026年6月26日 公开征求意见(7月25日截止) 进行中

预计2026年底 二次审议/三次审议 预测

预计2027年上半年 正式颁布施行(通过后一般设3-6个月过渡期) 预测

注:后两项为作者基于立法惯例的预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审议进程为准。

▍ 管理者行动清单 主体 行动事项 优先级 建议时限

投标企业负责人 排查多公司共用投标设备的硬件留痕风险 P0 本周内

建立成本测算体系,每份标书附带测算说明 P0 2周内

升级技术方案编写能力,培训+模板+案例库 P1 1个月内

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制度,变更/签证/结算规范存档 P1 1个月内

下载草案全文逐条评估;通过行业协会提交修法意见 P2 7月25日前

招标人/采购人 核查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已纳入年度计划 P0 立即

重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将成为实际优先选项 P0 1个月内

建立定标规则+定标过程留痕机制 P1 1个月内

合同履行信息公开系统准备 P1 新法施行前

招标代理机构 人员合规培训——终身禁业是资格罚,需重视 P0 立即

关注造价咨询纳入强制招标的后续审议进展 P2 持续关注

关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动态(国办发〔2024〕21号等政策文件,非本次草案条文) P2 持续关注

本文基于中国人大网2026年6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新华社、中新网、新京报等权威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2025年5月8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数据等撰写。修订草案目前处于立法审议阶段,具体条款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审议通过的正式文本为准。修订草案通过后,配套法规的修订以国务院及各部委正式公布为准。

合 作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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