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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北四环东路临1号A区2645平方米房屋出租

  •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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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北四环东路临1号A区2645平方米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2495

采购标的物: 房屋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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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2495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6-CY/04-0715

挂牌金额

9,934,223.25元

挂牌日期

2026-08-03

截止日期

2026-08-07

#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北四环东路临1号A区2645平方米房屋出租

项目编码

2026-CY/04-0715

不动产权证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2645.0

房屋使用现状

使用中

房屋用途

细分类别

办公用房

附属设施

坐落(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临1号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3年

拟出让用途

办公

拟出让方式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挂牌日期

2026-08-03

截止日期

2026-08-07

挂牌总金额(元)

9,934,223.25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0.0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交纳方式

处置方法

处置方法说明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9,934,223.2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首年不低于3.43元/平方米/天,无递增;租金年付,上付款。

2.无免租期。

3.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水、电、供暖、燃气、通讯、卫生、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4.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5.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6.在租赁期内,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要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且不享受拆迁补偿。

7.在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8.受让方如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欠缴各项费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同时要求承租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9.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受让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或添置等归出让方所有,出让方对受让方投入的各项费用不予补偿。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关单位。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建筑面积2645平方米。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办公,项目用途为办公。

3.该项目四至为:东至太阳宫郊野公园绿地,西至太阳宫郊野公园绿地,北至太阳宫郊野公园绿地,南至西坝河路。

4.该项目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规划用途为代征绿地。

5.受让方未来纳税纳统地点在朝阳区。

6.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7.该项目标的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在原合同于2026年9月30日到期后,由出让方于3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8.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9.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10.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出让方和受让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受让方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隐。

#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一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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