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至2027年北太平庄街道工程监理服务结果公告
- 2026-08-28
项目名称: 2026年至2027年北太平庄街道工程监理服务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 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02年杜范本稿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2026 年至 2027 年北太平庄街道
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 / 包号: 查看完整信息/01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
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 “■” 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 “□” 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 查看完整信息
2. 项目名称: 2026 年至 2027 年北太平庄街道工程监理服务
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 项目预算金额: 90 万元 、项目最高限价(如有): / 万元
5. 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01
房建工程监理
45
1 项
承担服务期内经派遣的所有房建工程项目的监理及相关服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02
市政工程监理
45
1 项
承担服务期内经派遣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及相关服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6.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最多续签两次,总服务期不超过 3 年。)
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是 ■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本项目专门面向 ■ 中小 □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 / 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 / 小微企业承接。
□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 否
■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01 包(房建工程监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02 包(市政工程监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时间: 2026 年 6 月 15 日至 2026 年 6 月 23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1:30 ,下午 13:30 至 16: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
3. 方式:线上发售,网址 。( 1 )本项目为只接受网上发售、下载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现场领取纸质竞争性磋商文件。( 2 )凡有意参加的潜在供应商,请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免费注册,技术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注册成功,方可登录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需在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扫描件 ) 。通过并支付成功后可下载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标书款发票可在线申请电子发票,或联系平台公司领取。( 3 )潜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购买资料确认、购标及费用支付等流程所需的时间,务必在标书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完成,否则将无法保证成功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潜在供应商必须按以上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
4. 售价: 500 元 / 包。
四、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6 年 6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9 号楼京城机电大厦 A 座 17 层 1701 会议室 。
五、开启
时间: 2026 年 6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9 号楼京城机电大厦 A 座 17 层 1701 会议室 。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1 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财库〔 2019 〕 19 号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1.2 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财库〔 2019 〕 18 号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1.3 扶持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若供应商按照工信部颁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 141 号)的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或属于监狱企业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4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 〕 34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 2025 〕 30 号。
2.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3. 如涉及公告媒体 :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文件内涉及政府采购内容仅为参照,所涉及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网站上发布。
4. 免责声明:请各供应商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其他任何媒介或者向其他组织、个人支付相关款项,避免上当受骗。供应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身承担,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5.Email : liqing@ 或 qianbc@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 68 号
联系方式:曹老师, 查看完整信息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9 号楼京城机电大厦 17 层 1710 室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晴、钱柏丞、李思哲、胡杰谦、和学娟、刘莎
电 话: 查看完整信息-550 、 19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 服务
□ 货物
□ 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 是
■ 否
3.1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 组织,考察时间: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点 ___ 分
考察地点: ___________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点 ___ 分
召开地点: ___________ 。
4.3.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包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01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其他未列明行业
10.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
■ 无
□ 有,具体情形:
11.1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
01 包:人民币 0.9 万元;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保证金支持线上递交保证金( 如银行转账、电汇等 )或线下递交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
银行账号: 8查看完整信息83606
注:若采用线上递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到账为准,若采用线下递交形式的,供应商须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
补充
特别提示: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建议 成交供应商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第一时间将合同扫描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以便及时获知信息并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5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无
■ 有,具体情形:
( 1 )供应商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2 )供应商不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需)。
( 3 )竞争性磋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12.1
响应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13.1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的纸质版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U 盘 1 个。
注:
( 1 )正本和副本封面右上角需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 2 )副本可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
( 3 )电子版应包括响应文件正本的完整扫描版( PDF 格式)、 word/excel (可编辑版)文件。
( 4 )若上述正副本及电子版存在不一致,以纸质版正本为准。
14.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 )响应文件封面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2 )密封包装上建议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
( 3 )提倡将纸质版正本、副本、电子版文件一起密封包装。
17.2
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注意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 供应商代表需在递交记录上签字确认,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或纸质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0.1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
□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以磋商报价低的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磋商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若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 。
23.5
分包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具体要求: _______ 。
( 1 )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_______ ;
( 2 )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_______ ;
( 3 )其他要求: _______ 。
24.1.1
询问
询问送达形式: 以书面形式提出,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邮箱 ( 详见采购邀请 ) ,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获知并及时答复 。
24.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详见采购邀请 ;
通讯地址: 详见采购邀请 。
25
代理费
收费对象:
□ 采购人
■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 0.5% ,不满 5000 元按 5000 元收取。
缴纳时间: 在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全部采购代理服务费 。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 “ 申请人 ”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 、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 / 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 〕 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 〕 248 号文)。
4.2 本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 〕 34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 的意见》(财库〔 2025 〕 30 号)有关要求,落实本国产品标准。
4.3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3.1 中小企业定义:
4.3.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 〕 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 2015 〕 309 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3.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 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3.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3.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3.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3.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3.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3.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3.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3.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3.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3.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3.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3.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3.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4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4.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4.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 〕 9 号)。
4.4.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4.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
4.5.1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 2006 〕 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0 〕 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 2010 〕 536 号)。
4.6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6.1 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
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 2020 〕 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8 采购需求标准
4.8.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 2020 〕 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8.2 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 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 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 响应无效 。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 (包括不限于纸质文件或者电子邮件形式电子交易平台发出的澄清或更正等) 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前述书面形式的通知、供应商的书面回复确认等材料,不作为认定供应商是否知悉本次文件澄清、修改或更正内容的唯一凭证。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 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 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 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载采购内容包含多个未拆分采购包的,供应商仅可就按采购邀请要求成功报名的采购包参与磋商,不得对未成功报名的采购包进行响应;即供应商仅能针对成功完成报名的采购包编制、递交响应文件,不得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内容包含其他采购包为由,对未报名采购包进行响应,否则该部分响应内容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 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 “ 实质性格式 ” 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 否则响应无效 。 若竞争性磋商文件 “实质性格式” 条款中载明盖章要求的,供应商在对应盖章页面加盖符合要求的公章即视为满足该要求,采购人及磋商小组不得仅以公章加盖位置非指定位置为由,认定响应文件无效;本条款所指公章,仅为供应商的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印章均不符合要求。 未标记 “ 实质性格式 ” 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对加注“ ▲、 * 、 # ”符号(如有)的重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或技术指标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不予认可)。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datasheet 、厂家白皮书、彩页等)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除采购需求另有规定,该条款仅适用于货物项目)。
9.6 若技术要求或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或技术指标有具体证明材料(图片、照片等)要求的,则以该技术指标的要求证明材料为准,包括有标识和无标识的技术要求。
9.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如出现具体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指定品牌限制性
9.8 如项目涉及货物类采购,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所有含有下级子项的标题项均不参与评分;若某一标题项标注“▲、 * 、 # ”符号,则该标题项对应的所有最小子项,均视为加注“▲、 * 、 # ”符号参与评分;最小子项自身标注符号的,按本规则同等处理
9.9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0.2.2 分项报价表的填写内容如型号规格、产地等如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其它要求配套证书不一致或填写不明确,供货时以所附证书中的最高端型号或最高配置为准(该条款仅适用于货物项目)。
10.2.3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 响应无效 。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应在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完成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并保证其有效性。未按上述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11.4 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保证金凭证 / 交款单据复印件”。
11.5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6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7.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7.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7.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8.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8.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8.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8.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8.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 响应无效 。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 、盖章
13.1 供应商份数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准备相应文件。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涉及公章的地方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等将不被认可,副本可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3.4 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和符合性规定签字和盖章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3.5 本项目不接受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须以纸质版文件递交。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 提交
14.1 供应商须按照采购邀请的要求报名,未按要求报名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 ,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自己的响应信息在磋商前不被透露 。
14.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
15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 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 评审
17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
17.2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 其它要求详见供应商须资料表。
17.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4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磋商。
17.5 本项目不开标、不唱标、不公开报价 。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 〕 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 成交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 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否则响应无效 。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方法
1 响应文件的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 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 “ 实质性格式 ” 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一、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 / 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 / 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 / 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 / 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3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了磋商保证金。
4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 );
截止时点: 磋商前,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 响应无效 。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如有)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6
本项目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7
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在规定期限内成功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供应商须提供或实质满足本表所列资格审查内容。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1
授权委托书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磋商报价
磋商首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采购包最高限价;
3
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的;
4
签署、盖章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 “ 实质性格式 ” 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6
报价的修正(如有)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7
报价合理性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
串通投标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备注:供应商须提供或实质满足本表所列符合性检查内容。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为 √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为 × 。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 “ 不允许 ”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 无效处理 ;如属于表中的 “ 允许 ” 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 无效处理 。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次数共计 2 次,首次递交响应文件为第 1 次),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 异常低价处理
2.7.1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 1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50 % ;
( 2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 %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50 % ;
( 3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 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 ;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 4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7.2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第( 3 )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2.7.3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2.7.4 上述投标(响应)报价指按照本章 3.2 修正后的报价 。
2.8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9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 响应无效 。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___________
■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3.2.6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 其响应无效 。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3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__ _/_ __ 。
3.4 支持本国产品政府采购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4.1 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4.2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 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4.3 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提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视为非本国产品。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无效 :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 ★ 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 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 / 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__ _/_ __ 。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__ _/_ __ 。
6 确定 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__ 3 __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报价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 = (磋商基准价 / 最后报价) × 分值(计算分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2 、 3.3 及 3.4
10
2
同类项目业绩
供应商提供近三年( 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具有的同类项目业绩。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份有效的证明文件得 3 分,最高得 12 分。
注:业绩证明文件为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相应的合同首页、标的内容页、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页,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分。因涉及商业秘密而遮盖上述证明文件的合同将不被认可。
12
3
相关证书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6
4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情况
1 、具有有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提供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格式自拟)的,得 3 分。
2 、具有有效的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3 分。
3 、具有 8 年及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验并提供工作简历(格式自拟)的,得 3 分。
4 、近三年( 2023 年 6 月 1 日至今)具有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在同类项目业绩中服务的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且合同中能明确体现总监理工程师名字的,得 3 分。
12
5
整体服务方案
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三、技术要求”的“(四)其他要求”中的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进行评价。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①整体服务设想、②服务目标与宗旨、③服务范围、④组织架构与职责、⑤资源配置、⑥工作计划、⑦服务实施流程等。
方案内容完善、详细、具体,计划合理,实施流程可行,得 11-15 ;
方案内容较完善、较详细、较具体,计划较合理,实施流程较可行,得 6-10 ;
方案内容欠完善、欠详细、欠具体,计划欠合理,实施流程欠可行,得 1-5 ;
未提供此项内容不得分。
15
6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三、技术要求”的“(四)其他要求”中的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进行评价。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管理机构、②标准化流程、③动态监控机制、④质量控制措施、⑤风险应对措施等。
方案内容详细、具体,体系完善,流程规范,措施可行,得 11-15 ;
方案内容较详细、较具体,体系较完善,流程较规范,措施较可行,得 6-10 ;
方案内容欠详细、欠具体,体系欠完善,流程欠规范,措施欠可行,得 1-5 ;
未提供此项内容不得分。
15
7
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三、技术要求”的“(四)其他要求”中的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进行评价。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安全管理机构、②人员安全保障、③设备与作业安全控制、④环境风险防控、⑤应急预案与响应等。
方案内容详细、具体,体系完善,流程规范,措施可行,得 11-15 ;
方案内容较详细、较具体,体系较完善,流程较规范,措施较可行,得 6-10 ;
方案内容欠详细、欠具体,体系欠完善,流程欠规范,措施欠可行,得 1-5 ;
未提供此项内容不得分。
15
8
合同与信息管理制度
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三、技术要求”的“(四)其他要求”中的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制度进行评价。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合同履约监督机制、②工程变更(或索赔)及争议解决处理措施、③档案、会议纪要等信息管理及追溯制度等。
方案内容详细、具体,机制完善,制度合理,措施可行,得 11-15 ;
方案内容较详细、较具体,机制较完善,制度较合理,措施较可行,得 6-10 ;
方案内容欠详细、欠具体,机制欠完善,制度欠合理,措施欠可行,得 1-5 ;
未提供此项内容不得分。
15
合计
100
备注:政策性加分条款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07] 51 号)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 / )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所供产品如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 0.5 分。
2 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 号)的规定,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以中国政府采购网( / )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所供产品如为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 0.5 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 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或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
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01
房建工程监理
45
1 项
承担服务期内经派遣的所有房建工程项目的监理及相关服务。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2. 项目背景 / 项目概述(如有)
确保北太平庄街道辖区内城市建设、社区建设、城市管理服务等方面建设项目的前期把控及后期建设水平。
二、 商务要求
1. 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服务期限:一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最多续签两次,总服务期不超过3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结算支付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准(具体详见合同条款)
三、 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
承担服务期内经派遣的所有房建工程项目的监理及相关服务。具体监理内容包括:
1. 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人员配备情况、试验室情况。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3.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审查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检。审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验收标准。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4.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发包人。
5.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发包人。
6.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二)服务要求
1. 对房建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预算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对施工前的技术把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等。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规范、规程及北京市地方规定标准等,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 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 计量已完工程量,核对工程付款金额,初步审核预算和竣工结算,并提供专业意见。
5. 督促承包人严格按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6. 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实行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 检查及审批承包人的施工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承包人及时改正,加大监理力度,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 分阶段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9. 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0.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1. 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2. 组织承包人对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三)报价说明
1. 根据街道往年各类工程特点,本标包拟选定 1 家供应商负责街道年度房建工程项目的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2. 本标包年度预算经费45万元。由于年度工作的不确定性,本项目合同总价统一暂定为45万元,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取费标准并结合市场和自身情况填报监理服务费的费率,具体结算支付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准。
3. 监理服务费的费率以实际完成的工程合同金额为计算基础,监理服务费的费率最高限价为2.64%,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费率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四)其他要求
1. 供应商应承诺在成交后能够派出不少于2名的工作人员驻场,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监理服务。 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 供应商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3.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团队人员工作经验丰富、专业配备合理。
4. 服务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能随意更换服务人员(采购人提出更换人员的除外),必须更换的须提前20天向采购人通报,取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5. 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整体服务方案,内容至少包括:整体服务设想、服务目标与宗旨、服务范围、组织架构与职责、资源配置、工作计划、服务实施流程等。
6. 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内容至少包括:质量管理机构、标准化流程、动态监控机制、质量控制措施、风险应对措施等。
7. 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内容至少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保障、设备与作业安全控制、环境风险防控、应急预案与响应等。
8. 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合同与信息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工程变更(或索赔)及争议解决处理措施,档案、会议纪要等信息管理及追溯制度等。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说明:
1.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民法典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2021 〕 22 号)的要求,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 “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的有关要求。
5.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6. 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 ;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50% 。
7.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8. 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9.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以实际签订为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
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
:
监理人
:
项目名称
:
2026年至2027年北太平庄街道工程监理服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五年三月 制定
说 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供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参照使用。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及适用性承担责任。
2. 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后为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划线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未作约定的,请在划线处打“/”,以示删除或不适用。
3.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
4. 词语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2)“发包人”是指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承继人或受让人。
(3)“监理人”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承继人。当监理人在勘察、设计等阶段提供相关服务的,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5)“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工程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
(7)“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
(8)“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9)“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0)“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包括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变更酬金、奖励金额、补偿费用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酬金。
(11)“签约酬金”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写明的报酬总金额,包括签约监理酬金和签约相关服务酬金。
(12)“监理酬金”是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内容,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3)“相关服务酬金”是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条款2.2.2项约定相关服务内容,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4)“变更酬金”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5)“补偿费用”是指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房屋、设备、设施时应当支付给监理人的补偿费用。
(16)“奖励金额”是指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其他监理工作使发包人获得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监理人的奖励。
(17)“一方”是指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8)“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
(20)“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指一天零时至二十四时的时间。
(21)“不可抗力”是指发包人和监理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2)“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监理人的身份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姓名: 沈炤宇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68号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监理服务机构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2026年至2027年北太平庄街道工程监理服务
1.2 工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
1.3 工程规模: 服务期内经派遣的所有工程项目
1.4 服务期限: 2026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
第二条 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
2.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 服务期内经派遣的所有工程项目
2.2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
2.2.1监理内容:
2.2.1.1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具体监理内容包括:
(1)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进度计划。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人员配备情况、试验室情况。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3)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审查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检。审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验收标准。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核、批准。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发包人。
(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发包人。
(6)根据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2.2.1 .2在缺陷责任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2.1.3其他内容: 按国家规定提供保修监理服务。
2.2.2相关服务内容:
□ 勘察阶段: /
□ 设计阶段: /
□ 工程保修期阶段: /
第三条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3.1监理依据: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4)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监理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
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 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行业及北京市颁布的新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行业及北京市颁布的新法规执行。
3.2 相关服务依据: 执行国家、行业及北京市关于建立行业的相关规范及标准,监理人的投标文件等。
第四条 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元 ( ¥ 元),由于年度工作的不确定性,总金额为暂定金额,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或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具体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监理服务费:依据发包人认可的所监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总价 % 计取。
第五条 期限
5.1 施工阶段监理期限:发包人合同签订后自派遣日起,至所有派遣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束。
5.2 缺陷责任期服务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
5.3 相关服务期限: 按国家规定提供保修监理服务。
第六条 发包人的义务
6.1 告知
发包人在监理人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人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6.2 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包括: 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清单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
6.3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6.3.1 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免费使用。如发包人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提供相应的房屋、设备、设施的,应当按合同条款8.1.5项约定进行补偿。
6.3.2 发包人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6.4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授权 所派遣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作为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发包人应将其代表的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时,应当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6.5 发包人意见或要求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要求应当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6 答复
发包人同意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6.7 支付
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6.8 审批
对于需要发包人审批的事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书面请求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
6.9 保障监理人的权利
发包人应当保证监理人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约定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应权利。
第七条 监理人的义务
7.1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7.1.1 监理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本合同约定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7.1.2 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7.1.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发包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监理人员,应当派遣具有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发包人。
7.1.4 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3)有严重过失行为的。
(4)有违法行为的。
(5)涉嫌犯罪的。
(6)其他情形: 已从监理单位离职的、生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7.2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规范、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7.2.1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7.2.2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产生争议,一方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7.2.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以及各相关方的协调管理工作。如涉及工程延期和(或)金额变更的,监理人需请示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或发包人书面授权外,监理人无权减免或免除任何第三方在其与发包人签署的合同中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对承包人呈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报告等任何可能影响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工期的文件的审批、回复,监理人必须先呈交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再发给承包人,而不得直接发予承包人。
在任何情况下,监理人都无权修改承包人合同。监理人发出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只要涉及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工期、索赔等均需发包人书面审核批准。任何监理人单独发出的前述文件均属无效文件。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发包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30分钟内以口头形式汇报给发包人,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发包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7.2.4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
7.2.5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7.3 守法诚信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7.4 保险
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
7.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监理人应当提交报告的包括:
序号
报告名称
提供时间
份数
1
监理规划
各项工程开工日起7日内
1
2
监理月报
每月末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整理成册
1
3
请示记录(变更)
发包人确认后整理成册
1
4
监理项目月度汇报表
每月末
1
5
工程量确认单
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1
6
质量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1
7.6 文件资料
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监理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并提交给发包人一份。
7.7 使用发包人的财产
监理人免费使用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发包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发包人,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在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当在 / 天内移交发包人免费提供的设备、设施,移交的方式和时间为: /
第八条 酬金与支付
8.1酬金
8.1.1 监理酬金的计价方式:
☑ 固定费率合同,监理酬金按照固定费率,
签约酬金(大写): 元 ( ¥ 元),由于年度工作的不确定性,总金额为暂定金额,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或以评审金额为准,具体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监理服务费:依据发包人认可的所监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总价 % 计取。
8.1.2 相关服务酬金的确定方式: /
8.1.3 合同履行中发生变更时,变更酬金按合同条款第10条计算。
8.1.4 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其他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
8.1.5 发包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房屋、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 /
8.1.6 发包人要求监理人进行驻厂监理、外出考察、试验检测、咨询论证以及聘请相关专家时,相应费用不含在签约酬金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具体的确定方式为: / 。
8.1.7监理人应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如未有效控制,导致工程超概算投资的,按照超概比例相应扣减监理酬金。
因监理不到位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减10%监理酬金;
降低验收标准或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扣减10%监理费。
未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现后未及时要求整改及暂停施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扣减监理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扣减10%,较大的扣减30%。重大及以上的全额扣减。
对于工程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审减10%以上(不含10%)的项目,报告中明确反应送审虚高情况,作为审计问题进行披露时,审减超10%以上(不含10%)部分产生的审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各管理公司、设计公司、监理公司、总包等责任单位承担。
8.2支付
8.2.1 支付货币
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结算评审报告的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可由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步提交费用申请单及监理服务项目明细,经双方协商及确认,可进行结费。
发包人确认可结费后,通知监理人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开具的合格发票后支付费用。
8.2.2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报审表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报审表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当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十六条约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
9.1 监理人的违约
9.1.1 监理人的违约情形
(1)监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2)监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3)监理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9.1.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在 10 天内,拒绝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酬金总额。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 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9.2 发包人的违约
9.2.1 发包人的违约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3)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9.2.2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 由双方协商确定。
(2)发包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由双方协商确定 。逾期超过 10 天的,监理人可依据第11.2款解除合同。
9.3 免责条款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第十条 变更
10.1 变更情形
10.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酬金的调整方法在合同条款10.2款中约定。
10.1.1.1因下述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延误,发包人应当延长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酬金:
(1)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要求进驻现场后,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或相关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受到阻碍或暂停;以及工作暂停后,监理人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
(3)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导致监理人不能按期开展监理工作。
(4)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限延误。
监理与相关服务延误的,监理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监理人应收集和提交延误产生的原因、持续时间和资源投入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变更酬金的确认和支付依据。
10.1.1.2合同条款2.2款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 。
10.1.1.3变更的其他情形: /
10.1.2 合同签订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10.2 变更酬金计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合同条款10.1款中约定情形,发包人应向监理人支付变更酬金。变更酬金的确定方法为:
10.2.1 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条款第10.1.1.1目约定的合同变更情形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10.2.2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变化,签约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金额按照调整的内容占签约酬金工作范围内监理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调整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
10.2.3 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条款第10.1.2项约定合同变更情形时,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10.2.4工程概算(估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未发生变化,工程提前竣工,不减少监理人酬金。
10.2.5其他变更的酬金确定方法: /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终止
11.1 生效
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1.2 中止履行与解除
11.2.1 发包人发出通知
(1)当监理人发生第9.1.1项情况时,发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发包人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
(2)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11.2.2 监理人发出通知
当发包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解除通知到达发包人时合同解除,发包人应当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的,监理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通知。发包人接到通知 7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7 天内监理人仍未收到发包人应付酬金的,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2)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 30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 30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1.2.3 双方协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减免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或减免之前,监理人应当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减免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由发包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1.2.4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均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任何一方因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3 终止
11.3.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1)按第11.2款约定双方解除合同。
(2)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11.3.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联合体
12.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2.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12.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约定如下:
发包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及成果文件保密、对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内容保密;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十四条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监理与相关服务报价清单。
(4)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
(5)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也可直接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北京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 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3 份。
17.2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7.3 订立地点: 北太平庄街道办事处
17.4双方均承诺,在本合同中留存的通讯联系方式为各自确认的合法有效联系方式。本合同履行或发生争议时,涉及到相关文件、通知或司法文书的送达均以各自在本合同中留存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为唯一合法有效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如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告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相关不利后果由变更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
发包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 、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
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 “ 实质性格式 ” 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 否则响应无效 。未标记 “ 实质性格式 ” 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 、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为方便评审查找证明文件等,编制响应文件建议添加目录
响应文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包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
我单位与本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控股、管理关系,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接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之间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将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我单位在此声明,本次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而导致投标无效,甚至造成任何法律和经济纠纷,完全由我单位负责;保证在整个投标过程中独立进行,未组织、未参与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规定的行为,如有违反,将自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后果以及给采购人或其他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具体详见采购邀请,不涉及可不提供)
2-1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
说明:
( 1 )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2 )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3 )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 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4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 )《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 )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 )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 5 )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 2015 〕 309 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格式
本公司 (联合体 )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 财 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 项目名称 )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 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 标的名称 ) , 属 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行业 ; 制造商 为 (企业 名 称 ) , 从业人 员 ______ 人 , 营业收入 为 ______ 万 元 , 资产总额 为 万 元 1 , 属 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2. ( 标的名称 ) , 属 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行业 ; 制造商 为 (企业 名 称 ) , 从业人 员 ______ 人 , 营业收入 为 ______ 万元 , 资产总额 为 万元 , 属 于 ( 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 :
日 期 :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供应商应明确标出中小微企业所属类型,否则不予认可。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应商应明确标出中小微企业所属类型,否则不予认可。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 2017 〕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 (请进行选择) :
□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______ 单位的 ______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
日 期: ______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说明:
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
( 1 )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否则响应无效;
( 2 )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响应文件还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A. 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
B. 供应商通过分包方式满足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的。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______ 的 ______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______ 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分包承担 主体名称
分包承担 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拟分包 合同内容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
比例 ( % )
1
□ 中型企 业
□ 小微企 业
□ 其 他
2
□ 中型企 业
□ 小微企 业
□ 其 他
…
合计: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注:
( 1 ) 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 1 )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 2 ) 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 2 )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 3 ) 如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否则响应无效。
分包意向协议
甲方(供应商): ______
乙方(拟分包单位): ______
甲方承诺,一旦在 ______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包号为: ______ )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 分包内容: ______ 。
2. 分包金额: ______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 ______% 。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注:
( 1 )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 2 )类情形,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其他情形无须提供;
( 2 )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否则响应无效。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
联合协议
______ 、 ______ 及 ______ 就 “______ (项目名称) ” ______ 包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________ 牵头, ________ 、 ________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磋商工作。
二、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 ______ 负责 ______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六、 ______ 负责 ______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______ 负责 ______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______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 1 ) ______ 为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其他,合同金额为 ______ 元;
( 2 ) ______ 为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其他,合同金额为 ______ 元;
( … ) ______ 为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其他,合同金额为 ______ 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 ______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 ______
盖章: ______ 盖章: 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 ______
盖章: ______
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注:
1. 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2. 联合体各方成员须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4 磋商保证金凭证 / 交款单据复印件(附图)
4-1 保证金退还信息
致: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开户行名称 + 具体支行名称
账号
保证金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如成交,采购代理服务费需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请认真核实后填写下表。
开具发票类型
数电专用发票() 数电普通发票()
括号内请选择√
开票信息
开票单位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注: 此附件签字盖章及内容格式不做无效响应条款,仅用于采购代理机构后续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电子版需同时提供本文件可编辑 word 版 。
5 响应书 (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______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 1 )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 2 )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 3 )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4 )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我方承诺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可能涉及到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强制性标准及要求 _ 。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______
6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____ (姓名)系 ____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____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 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或印鉴) :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
1. 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 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否则,不需要提供《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明》 。
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 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 或 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 ____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____ 性别: ____ 年龄: ____ 职务: ____
系 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 或 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______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签字 或签章 或印鉴) : ______
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7 报价一览表 (实质性格式)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
包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费率 % )
%
注: 1. 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相一致。
2. 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___________
8 分项报价表 (实质性格式)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费率%
序号
分项名称
报价
备注/说明
1
房建工程监理服务费费率
工程合同金额的 %
注:
1. 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 本表中的报价应与 “ 报价一览表 ” 中的报价保持一致。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9 合同条款偏离表 (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 包号 : 项目名称 :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
□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注 :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可使用■或者 等形式进行选择,表格内其他部分如不涉及填写内容可“不填写”或者划“ /”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_______________
10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 / 包号: 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 如有 * 、 # 请标注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证明材料建议注明页码)
1
二、
商务要求
2
1.1 、交货期 / 服务期
3
1.2 、交货地点 / 服务地点
4
三、
技术要求
5
1 、
6
1.1 、
注: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投标无效。
2. 本表内填写的“ 1 、 1.1 、…”等内容仅为填写示例,供应商可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二、商务要求及三、技术要求”的实际条目号逐项详细应答,应明确回答“完全响应”或“负偏离”或“正偏离” ( 或相近意思 ) 。
3. 涉及证明材料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
4. 对“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四)其他要求”的响应以供应商的具体方案为准,无需在此表罗列,不一致以具体方案为准。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______
11 本国产品标准证明文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1) 1 ,生产厂为 (厂名) 2 ,厂址为 (生产厂址) 。 (产品名称1)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 3 。 (产品名称1) 的 (关键组件) 4 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1) 的 (关键工序) 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 (产品名称2) ,生产厂为 (厂名) ,厂址为 (生产厂址) 。 (产品名称2) 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 (规定比例) 。 (产品名称2) 的 (关键组件) 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名称2) 的 (关键工序) 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产品如有型号,请在 “ 产品名称 ” 栏一并填写。
2. 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 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 “ 规定比例 ” 栏可不填。
4. 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 “ 关键组件 ” 栏可不填。
5. 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 “ 关键工序 ” 栏可不填。
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
我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我公司已阅读并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 〕 34 号)的规定。据此承诺如下:
为本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 ______% 。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本承诺函应按包分别提供。
2. 单一产品采购无须提供本承诺函;供应商提供产品全部为本国产品,且提供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时,无须提供本承诺函。
3. 当采购项目或单个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且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同时包含本国产品及非本国产品,则供应商除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外,还需提供本承诺函;否则,不享受 价格评审优惠 。
1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2-1 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中若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同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一次性向贵公司支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
12-2 供应商业绩一览表(如涉及)
项目名称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履约情况
注: 1 、后附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12-3 拟用于本项目的团队主要成员情况一览表(如涉及)
序号
姓名
年龄
专业
从业资格
在本项目中拟担任工作
13 技术方案部分(如涉及)
格式自拟
14 最后报价一览表 (实质性格式 , 本表无需装订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准备,最终以纸质版提交 )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 包号: 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最后报价(费率 % )
其他声明
%
注: 1. 此表中,每包的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相一致。
2. 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3. 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___________
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15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 本表无需装订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准备,最终以纸质版提交)
最后分项报价表
(表格制式等同附件 8 分项报价表)
20260522查看完整信息528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