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资管运营商专线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2026-09-10
项目名称: 中邮资管运营商专线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招标公司: 中邮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专线租赁服务项目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中邮资管运营商专线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中邮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近期将启动中邮资管运营商专线租赁服务项目,本项目共划分两个标包。现在采购前就资质认证要求、业务核心功能技术指标以及业务需求等要求进行公示,如果潜在投标人对公告资质内容存疑,可在公告截止时间内,通过受理渠道进行问询。
一、公示关键资质
(一)资质认证要求及业绩要求
1.(废标 项) 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如不能体现注册资金,须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注册资金信息截图及查询网址等可以证明投标人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
2.(废标项)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废标项)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废标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废标项)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6.(废标项)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
7.(废标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8.(废标项)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为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至一级分行/省(直辖市)分行、保险总部)提供的跨省专线租赁资源服务同类项目经验。须满足以下要求:1.线路规模须覆盖10个及以上的省份(直辖市),同一客户多份合同可累计;2.线路类型为MSTP或OTN;3.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签章页、合同服务内容页和能体现年份的关键页等;4.如提供的合同案例签署主体为投标人上级总公司,应出具授权说明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双方公章;
9.(废标项)投标人或其上级公司须具备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证明材料;
10.(废标项)投标人未曾在招标人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过虚假信息;
11.(废标项)投标人必须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否则无资格参加本项目;
12.(废标项)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13.(废标项)投标人未曾在招标人过往的采购活动中有过围标串标行为或围标串标嫌疑;
(二)业务需求
本次项目采购的专线包括本地和跨省的数据专线,带宽从2M到150M;50M至500M的互联网线路。
本协议签订完成后,采购方通过订单的方式向供应商提交线路租用需求。供应商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运营商线路与技术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运营商线路的开通、租用及相关技术服务,并负责施工的范围为包括运营商部署在客户机房的传输设备。
★供应商须能够提供技术规范书下列包1和包2需求清单的所有类型、带宽的线路,不得提供转售线路。
供应商须知,本协议将按照包1和包2需求清单所有线路,在资源条件、开通时间、监管要求、线路适配性等均满足的情况下,选择价格最低的运营商进行下单。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在不超订单金额前提下可依据包1和包2需求清单所有线路类型进行需求调整。
供应商在接入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采购方书面提交订单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租用线路的开通工作。如遇供应商电信资源不具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方线路订单 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书面告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开通时限,此种情况下,采购方有权单方面取消订单。
报价要求
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报价内容应按包1和包2需求清单中所列的内容进行报价,资费表应列出各项内容的单价。
供应商在资费表中应提出包括一次性开通费用、安装费、系统调测费、质保费、互联网 IP 地址资源费等费用在内的线路开通需要的所有费用,如有费用在资费表中未包括,则认为供应商免费提供。
供应商在应答书中应提出线路检验、安装调测、导通验证等的建议。
供应商在应答书中应说明给采购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服务的内容、范围和程度。
双方责任
采购人提供各机房内的装机条件和测试条件。
供应商负责线路安装、调测等技术服务。
线路要求全年可用率不低于 99.99% 。线路可用率=线路畅通时间÷线路连线时间×100% ,计算周期以双方约定为准(原则上须与付款周期相一致)。线路可用率为逐条计算。
根据两端实际资源勘查情况,尽量满足承载线路(裸光纤除外)的传输设备,上联线路应为双上联线路,每条上联线路需经不同物理路由连接至不同的汇接节点,并需保证双上联线路全程无设备、线缆、管井等资源的重合现象。并配置冗余备份机制,在传输设备任意上联线路发生中断时,可实现线路及业务的自动切换,且切换时延不大于 50ms。若采购方需对某一节点进行调整,供应商应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进行路由绕行等方式处理。如资源不能满足冗余备份要求,供应商应提前告知并积极提供或商讨解决方案。
供应商提供的 MSTP/PTN线路需支持电口或光口。供应商放置在采购方的传输设备支持MSTP/PTN 线路的点对点和汇聚两种接入方式。
互联网专线需详细描述运营商侧网络设备品牌、设备型号、是否支持升级为万兆接口、是否为BGP线路,线路要求支持 IPv6/IPv4 双栈、免费提供流量清洗服务(每月10倍于带宽的流量清洗服务)。供应商应详细说明该线路可免费提供的互联网IPv4及IPv6地址数量,及IP地址扩容的费用。
所有线路(非裸光纤)应采用部署于采购方机房内的运营商传输设备承载,不得采用光纤直驱等其他方式实现。
供应商应实现线路的保障工作,请详细描述线路保障机制,和遭遇故障时的应急线路应具备临时扩容至当前线路 2 倍带宽的能力,且扩容时间不超过五个(5个)工作日。供应商应预留线路扩容全程所需的运营商资源,请详细描述线路临时扩容方案。
项目管理
供应商全面承担由供应商产品中涉及到的第三方产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和知识产权责任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涉及到第三方产品,若出现技术上、法律上或知识产权上的纠纷,应由供应商全权解决,确保不影响项目进度。
采购人为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业务技术资料、文档,供应商有责任对第三方保密。供应商有责任协调解决由产品质量或技术服务引起的所有问题。
供应商在线路具备交付条件前须进行联调测试工作,联调测试完成后,供应商应向采购方递交由采购方最终用户签字的联调测试报告,经采购方认可后,视为线路具备使用条件。
供应商按上述目标制订工程进度表,详细描述工程实施的组织方案、参加人员、项目管理、实施计划以及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并提供参加工程实施的人员资质、数量、联系方式等的具体名单,供应商应确保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采购方有对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权利,供应商应全面配合,每周向采购方提交一份最新进展情况和工程质量报告。
供应商应提供各阶段的测试和验收方案,并经采购方确认后由双方共同实施。
技术文档
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档应与其提供的设备相一致,技术文档应该全面、详细、准确。
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档应能够满足采购方对供应商所提供的线路使用、维护的需要。
供应商在任何时候向采购人提供线路资源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时,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文档。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交文档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供应商有责任对第三方保密。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应使用中文或英文。
供应商提供的文档和资料均应以磁介质(或光盘)和纸张为载体,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或PDF文档或其他可视化文件。
技术服务
供应商负责所提供运营商局端设备的现场上架、安装、调试和开通,并负责和采购方设备的连接,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系统能与采购方设备之间的互通。
线路租用期间,供应商应提供 7*24 小时的响应服务,并在线路两端所在地确定专人技术服务,并可在 2 小时内上门进行现场支持。采购方申告线路故障后,在故障恢复前,供应商应每隔 30 分钟电话反馈一次处理进展。如发生线路中断,恢复线路服务不得超过 4 小时,并于故障发生 7日内提供书面故障报告,故障报告内容应包含故障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线路租用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采购方提出后,需可对线路提供重保服务。
线路租用期间,供应商如需进行网络割接等停机维护工作影响采购方所租用线路正常通信,需提前 24 小时电话及邮件通知采购方。每月停机维护少于 3 次,并提出准确的割接变更时间、割接内容,由于割接导致的线路中断时间累计不得大于 1 小时。
供应商需在线路质量严重下降(如时延持续增大、闪断频繁、中断次数较多)等情形时,立即通知采购方,并说明原因,出具故障报告。
供应商需提供线路的专业技术咨询、安装调试、测试等技术支持服务。
供应商需为采购方指定服务团队(或专员),采用客户代表+技术代表+VIP热线一点式服务,专人跟进负责项目,协调相关资源,确保服务流程畅通、高效。
监管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符合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和采购方相关管理规定,并配合采购方完成各项监管要求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供应商有责任配合采购方对供应商及服务内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控和管理指导,监控和检查频次为每季度至少一次,监控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商部署在采购方机房的传输设备、联络缆等,线路通断情况、线路带宽使用率等。
供应商配合采购方完成满足内、外部审计机构及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审计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线路租赁合同、账单等。
其他
供应商应确保其技术建议以及所提供的线路(包含线路资源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及光缆资源等)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保证线路能够投入正常运行。若出现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线路不满足要求或其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全面而导致线路资源服务功能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线路与主流网络设备厂商设备兼容。
本技术(服务)规范书与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冲突时,执行更严格的要求。
包 1 需求清单 ( 联通专线 )
说明:跨省长途应覆盖全国范围31个省级行政区。
序号
类别
线路类型
带宽
1
本地
MSTP/PTN
2Mbps
2
本地
MSTP/PTN
4Mbps
3
本地
MSTP/PTN
10Mbps
4
本地
MSTP/PTN
20Mbps
5
本地
MSTP/PTN
50Mbps
6
本地
MSTP/PTN
100Mbps
7
本地
MSTP/PTN
150Mbps
8
跨省长途
MSTP/PTN
2Mbps
9
跨省长途
MSTP/PTN
4Mbps
10
跨省长途
MSTP/PTN
10Mbps
11
跨省长途
MSTP/PTN
20Mbps
12
跨省长途
MSTP/PTN
50Mbps
13
跨省长途
MSTP/PTN
100Mbps
14
跨省长途
MSTP/PTN
150Mbps
15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50Mbps
16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100Mbps
17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200Mbps
18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300Mbps
19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500Mbps
20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50Mbps
21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100Mbps
22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200Mbps
23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300Mbps
24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500Mbps
25
互联网静态带宽50M
IPv4/IPv6 双栈
50Mbps
26
互联网静态带宽100M
IPv4/IPv6 双栈
100Mbps
27
互联网静态带宽500M
IPv4/IPv6 双栈
500Mbps
28
30B+D语音中继
包 2 需求清单(电信专线)
说明:跨省长途应覆盖全国范围31个省级行政区。
序号
类别
线路类型
带宽
1
本地
MSTP/PTN
2Mbps
2
本地
MSTP/PTN
4Mbps
3
本地
MSTP/PTN
10Mbps
4
本地
MSTP/PTN
20Mbps
5
本地
MSTP/PTN
50Mbps
6
本地
MSTP/PTN
100Mbps
7
本地
MSTP/PTN
150Mbps
8
跨省长途
MSTP/PTN
2Mbps
9
跨省长途
MSTP/PTN
4Mbps
10
跨省长途
MSTP/PTN
10Mbps
11
跨省长途
MSTP/PTN
20Mbps
12
跨省长途
MSTP/PTN
50Mbps
13
跨省长途
MSTP/PTN
100Mbps
14
跨省长途
MSTP/PTN
150Mbps
15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50Mbps
16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100Mbps
17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200Mbps
18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300Mbps
19
办公互联网
IPv4/IPv6 双栈
500Mbps
20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50Mbps
21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100Mbps
22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200Mbps
23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300Mbps
24
互联网专线(含抗 DDOS 服务)
IPv4/IPv6 双栈
500Mbps
25
30B+D 语音中继
二、公示起止时间
2026年9月10日至9月14日
三、公告受理渠道
项目公告受理邮箱:fuyukun@
备注:如需提交详细问询信息的,请填写附件1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发送公告受理邮箱。
附件1: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问询函
中邮资管运营商专线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问询函
厂商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详细情况描述:
日期
(此处应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