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全国车辆保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2026-11-05
项目名称: 集团公司全国车辆保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招标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集团公司全国车辆保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2026-11-05 来源: 采购平台
集团公司全国车辆保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近期将启动集团公司全国车辆保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非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挂车(不含牵引车头)、两轮/三轮摩托、电动自行车的车辆保险服务,涵盖集团总部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控股子公司、寄递事业部车辆。现于采购前就关键资格条件、主要评分项进行公示,如果潜在投标人对公告资质内容存疑,可在公告截止时间内,通过受理渠道进行问询。
一、 公示内容
(一) 关键资格条件
1. (废标项)乙方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废标项)乙方须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资质证书合法有效,且在有效期内。
3. (废标项)乙方在2026年度第二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须不低于100%。
(二) 主要评分项
1. (评分项) (1)考察乙方2026年第二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考察乙方2026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的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
2. (评分项)考察乙方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单个项目客户所在地为标包内省份,且在连续12个月内实际承保机动车不少于2200辆的业绩案例数量。(同一框架协议项下各批次保单、执行订单及跨年度履约合并计为1个案例;同一客户连续年度续保且服务范围基本相同的,合并计为1个案例。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承保业绩可分别计入。)
3. (评分项)考察乙方针对本项目形成的风险分析,评价其风险认知的完整性、合理性、系统性。
4. (评分项)考察乙方针对本项目配备的全国领导小组、服务小组、各省级服务窗口项目组长以及客户服务经理资质经验。
5. (评分项)考察乙方针对服务规范书保险方案、承保投保内容、理赔服务的应答情况。
6. (评分项)考察乙方除行业示范条款特约的增值服务外能够提供的其他可行增值服务。
二、公示起止时间
2026年11月5日至9日
三、公示受理渠道
项目公示受理邮箱:yanghefa@ce-com.cn
项目公示受理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备注:如需提交详细问询信息的,请填写附件2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发送公告受理邮箱。
附件1
集团公司全国车辆保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服务规范书
本项目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的全国车辆保险服务集中采购,采购人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投保单位是中国邮政集团总部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控股子公司、寄递事业部等;供应商是有能力承接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求供应商全面履行本服务规范书内容。
一、保险方案内容
(一)保险条款
供应商应严格使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车辆保险条款,如协议有效期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相关示范条款,按更新后的条款执行。条款包括:
1.机动车保险条款: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2.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具体条款名称以供应商监管备案条款名称为准)。
(二)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投保险种分为必投险种和可选险种,必投险种各投保单位强制投保,可选险种由各投保单位自行选择投保。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确定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1.非营业客车
险种
要求
责任限额
交强险
必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保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200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座
机动车损失保险
可选
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可选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可选
最低保险金额2000元
2.非营业货车
险种
要求
责任限额
交强险
必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保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200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座
机动车损失保险
可选
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可选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可选
起重尾板、制冷机组等,根据设备实际价值投保
3.营业货车
险种
要求
责任限额
交强险
必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保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200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座
机动车损失保险
可选
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可选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可选
起重尾板、制冷机组等,根据设备实际价值投保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可选
最低责任限额2万元
4.特种车
险种
要求
责任限额
交强险
必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保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200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座
机动车损失保险
可选
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可选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
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
可选
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可选
起重尾板、制冷机组等,根据设备实际价值投保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可选
最低责任限额2万元
5.挂车(不含牵引车头)
险种
要求
责任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
6.两轮/三轮摩托(国标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新国标电动二轮摩托车等已办理行驶证的此类机动车辆)
险种
要求
责任限额
交强险
必投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者责任保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100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10万元/座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可选
最低责任限额1万元
7.电动自行车等无法投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两轮、三轮车辆
险种
要求
责任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
必投
最低责任限额50万元,责任限
额指每年每台车每次事故及每台车累计赔偿限额
(三)保险期限
在协议期内,供应商按年度出具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辆商业险、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保单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根据采购人各投保单位实际需求,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出具短期保单,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即:应收保险费=(实际承保天数/365天)×年度保险费。
(四)保险费率
1.交强险保费采用“基础保费×浮动费率”计算,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执行。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财税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供应商提供代收代缴服务,不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2.机动车辆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相关附加险种,采用“基础保费×NCD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计算,基础保费、交通违法系数、NCD系数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执行,供应商自主定价系数严格按照投标报价执行。
3.电动自行车等无法投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两轮、三轮车辆,每年每台车每十万元责任限额费率严格按照投标报价执行。
服务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自主定价系数浮动区间进行调整,协议中自主定价系数高于新区间上限和低于新区间下限的报价,分别按照监管新区间上下限执行。
(五)费用支付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要求,由供应商承保的所有业务均执行见费出单制度。
供应商按照各投保单位投保需求,根据车辆情况、投保险种、自主定价系数出具保险单。投保信息及保费数据经各投保单位审核无误后向供应商指定收款账户支付保费。供应商向各投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车船税缴纳凭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正本或电子保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类型由各投保单位确定)。
所有保单均未通过任何保险中介机构,供应商不得列支保险经纪佣金或代理手续费。
(六)特别约定
1.供应商承诺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事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及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金额(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项目,且不大于赔偿限额)为基础,根据保险单约定进行赔偿。
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特别约定。供应商同意放弃对采购人各投保单位、各投保单位的下属企业、各投保单位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及各投保单位的雇员行使代位追偿权。
若保险事故系上述关联主体、内部人员故意行为或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情形导致的,供应商仍可依法向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
3.对于各投保单位新购置的车辆,供应商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最高优惠条件及服务要求给予承保。
4.各投保单位无牌车辆,应视同全部符合供应商承保要求,供应商不得以该车辆无证、无牌、未年检为由而在出险后拒绝理赔。
二、承保服务内容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采购人通报服务范围内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
2.供应商各服务窗口单位应根据各投保单位的要求,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各投保单位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
(二)建立投诉制度
1.在供应商各出单公司未有效履行协议中有关服务条款,采购人各投保单位可向供应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保险专项全国领导小组提出投诉。
2.供应商车辆保险项目全国领导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 XXXXXXXXXXXXX ,全国领导小组将负责受理采购人各投保单位的投诉,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继续跟踪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履约银行保函制度
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署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由在中国营业的商业银行开具的以采购人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保函金额20万元,保函有效期为2年。
(四)组织实施防灾防损服务
在保险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针对各投保单位的风险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同时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防灾防损基金,基金数额为本项目机动车辆保险商业险总保险费的3%,定向用于供应商加强全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和防灾防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防灾防损基金由供应商总公司统一提取,在财政部规定使用范围内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使用该基金,保险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未使用的防灾防损基金,协议到期后不得继续使用。
(五)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及各投保单位的要求,为服务范围内各投保单位车辆及车辆保险管理岗位人员每年至少集中举办一次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队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方面,培训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六)定期提供承保、理赔统计数据
1.供应商应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上季度车辆承保统计报表和车辆保险出险理赔统计报表。
2.车辆承保统计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保车辆信息、车船税金额、分项保费金额、保单期限等有关的信息。
3.车辆保险出险理赔统计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七)为新增、撤并的分支机构提供保险服务
在保险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对于采购人新增、撤并的分支机构,按照保险协议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服务。
三、投保操作
(一)各投保单位保险服务协议签署
采购人、供应商各自负责组织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签署车辆保险服务协议。
1.各投保单位保险服务协议的签约主体为本服务规范书内采购人的各投保单位与供应商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
2.供应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对应服务区域内的保险服务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该区域内出单公司的录单报价、保单签发、理赔管理与客户服务等事项。
3.各方确认,保险单等保险凭证的实际签发由供应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服务窗口单位或指定的出单公司(供应商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完成。出单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批单及其他单证,以及其在承保与理赔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得以出单公司非省级分公司为由拒绝或减轻其在本服务规范书及各投保单位保险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
4.供应商对保险合作协议项下全部保单的保险责任承担最终责任;供应商各分支机构(含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及出单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保险合作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应确保各分支机构获得必要且持续的授权。
(二)存量车险服务合同约定
1.保险合作协议生效前,各投保单位已经与出单公司签订的存量车险服务协议,采购人、供应商各方协调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自愿解除存量车险服务协议。
2.各方确认,各投保单位在保险合作协议签订前已经与供应商之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订立了尚在履行期内的存量车险服务协议,该存量车险服务协议的继续履行,不构成保险合作协议项下的违约,不视为采购人或采购人投保人单位违反保险合作协议项下义务。采购人各投保单位可在其存量采购协议约定的采购期间届满或依法解除后,纳入依据保险合作协议签订的省级保险服务协议。
(三)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流程
1.各投保单位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后,各投保单位依照保险合作协议约定,组织投保车辆数据准备和填报,提交至相应的出单公司。
2.出单公司自收到各投保单位提供的投保清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报价单,报价单中应逐车注明适用的自主定价系数。经各投保单位确认无误后,出单公司出具盖章版缴费通知书。
3.各投保单位缴纳保费后,出单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签发和保费发票开具工作。
4.各投保单位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单据的,出单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寄出或送达。
5.续保保单的保险期间应与原保险单无缝衔接。出单公司因审核、报价、系统操作、人员衔接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漏保、错保、重复投保、保险期间错误或保险责任中断的,应立即更正,并赔偿因此给各投保单位或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6.对新增车辆、临时紧急用车或其他确需快速出单的情形,出单公司应开通应急处理通道,在合规和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当日完成报价和出单;确实无法当日完成的,应立即说明原因并提出不影响车辆使用和风险保障的解决方案。
7.保险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号牌、使用性质或其他保险信息发生变化的,出单公司应在收到完整变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改并提供电子批单。
8.车辆报废、停运、转让或因其他原因符合退保条件的,出单公司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险费原路退回保险费支付单位。退保保险费按照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和采购约定计算,不得收取未约定的手续费。
9.车辆在各投保单位之间调拨的,出单公司应协助办理批改和服务机构转接,出单公司不得因车辆跨省或跨区域调拨中断服务。
10.因出单公司未及时办理批改、退保或服务转接造成各投保单位多付保险费、少退保险费、保险责任缺失或其他损失的,出单公司应负责更正并赔偿实际损失。
(四)非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流程
1.各投保单位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后,各投保单位依照保险合作协议约定,组织进行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数据准备和填报,提交至相应的出单公司。
2.出单公司自收到各投保单位提供的投保清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报价单。经各投保单位确认无误后,出单公司出具盖章版缴费通知书。
3.各投保单位缴纳保费后,出单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单签发和保费发票开具工作。
4.车辆报废、停运、转让或因其他原因符合退保条件的,供应商服务窗口单位或出单公司应在收到完整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批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险费原路退回保险费支付单位。退保保险费按照法律法规、保险条款和采购约定计算,不得收取未约定的手续费。
5.因出单公司未及时办理批改、退保或服务转接造成各投保单位多付保险费、少退保险费、保险责任缺失或其他损失的,出单公司应负责更正并赔偿实际损失。
四、理赔服务内容
(一)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全国统一服务热线XXXX,提供7天×24小时受理报案、查勘救援、投诉、咨询等服务。
2.供应商接到报案电话后,如需现场查勘,应立即明确告知采购人报案联系人,如无需现场查勘,应在电话中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说明索赔程序及索赔须知。
3.采购人及下属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供应商应认可采购人各投保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必须在 48 小时内报案。
(二)现场查勘
1.供应商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市区内在1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郊区县在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2.在保险合作协议有效期限范围内,对于经过公安交警部门勘察的保险事故,可凭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现场照片、事故处理书索赔,可免现场查勘;暴雨、暴风、冰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可凭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车辆损失情况照片,可免现场查勘。
3.小额赔案免查勘现场。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损失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免现场查勘。
4.查勘自助拍照。对于赔款5000元以下责任明确单方无人伤物损的车损事故,各投保单位现场报案后可在查勘员的指导下自行拍照,且定损时间、地点可由各投保单位自主选择。
(三)拖车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各投保单位需要,供应商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2.如供应商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的,应接受各投保单位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四)定责定损
1.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出险单位索赔请求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以下约定及时做出核定:
(1)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3个工作日定损完毕;
(2)30001-100000元(含100000元),5个工作日定损完毕;
(3)100000元以上,7个工作日定损完毕;
(4)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应明确告知定损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2.如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各投保单位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供应商应在接到索赔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向各投保单位发出《拒赔通知书》。
(五)车辆修理
1.车辆出险后,各投保单位可首先选择各投保单位定点维修厂(一般应为二级以上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选择供应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各投保单位自选的定点维修厂,供应商将予以认可,视同为推荐修理厂。
2. 各投保单位可选择在专修厂(4S店)进行车辆维修,供应商应以专修厂(4S店)的价格作为定损依据。
3.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如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经供应商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
(六)单证提供
根据各投保单位需要,供应商安排专人上门收取索赔单证。
1.在各投保单位提供了必要的单证后,供应商应立即审查核定,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各投保单位;若供应商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立即向各投保单位说明应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各投保单位可凭相关部门(如物业、单位保卫处等)的事故证明,向供应商进行索赔,但各投保单位应协助供应商进行事故调查。
(七)赔款时限
1.在各投保单位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供应商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各投保单位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
结案时限
¥5000元以下(含¥5000元)
1个工作日
¥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
3个工作日
¥3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
5个工作日
¥100000元以上
7个工作日
2.如供应商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3.如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各投保单位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八)人伤案件跟踪服务
对涉及人伤的案件,供应商需配备专业的理赔医疗跟踪人员全程电话咨询、指引服务、确保各投保单位便捷、合理处理人伤案件。
(九)支付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用
各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在各投保单位提出预付申请后,供应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3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并配备专业医疗跟踪人员全程协助指导。涉及死亡、伤残赔偿金案件在各投保单位提出预付申请后,供应商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在实际损失和责任范围内预付100%赔款。
(十)特殊情况处理
1.异地出险处理
保险车辆在投保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供应商授权服务机构应派专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工作,外出查勘费用由供应商授权服务机构承担;或由供应商授权服务机构委托出险地供应商属地分支机构代为查勘、代定损及协助出险单位办理相关索赔手续,相关委托事宜由供应商属地分支机构协助完成。供应商属地分支机构同意在出险单位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承担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供应商属地分支机构协助联系出险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如果需回属地医治的,供应商属地分支机构应协助联系医疗急救中心接送伤者回属地治疗,并协助联系属地的医疗机构接治伤者。
涉及车辆损失的事故,供应商属地分支机构应协助出险单位安排拖车及修理相关事宜。如受损车辆需要返回属地专修厂修理的,供应商属地分支机构可协助联系救援公司免费将受损车辆拖回属地进行修理。
被保险车辆异地出险的,如需要在出险当地领取赔款,在出险单位通知供应商授权服务机构后,供应商授权服务机构即启动全国通赔机制,出险单位可在供应商出险地分支机构取得赔偿。
凡在外地修理的车辆,需要回属地进行车辆检测的,供应商属地分支机构提供免费车辆检测服务。
2.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双方/多方事故各方都能得到足额赔偿,在各自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赔偿,供应商不得向责任方追偿。
3.车辆紧急救援免费服务
各投保单位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发生故障或事故(包括轮胎爆破、皮带断裂、缺油、自然灾害等)而丧失行驶能力,在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下,供应商须免费提供拖救服务,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则仅收取材料成本费。
4.全国通赔服务
各投保单位机动车辆在投保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供应商可实现异地查勘、异地定损、异地单证收集、异地理算核赔、异地支付赔款。
(十一)其他增值服务
除行业示范条款特约的增值服务,其余增值服务内容以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为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中标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服务期内须按投标承诺履约,不得擅自删减或降低服务标准。
五、保险服务团队要求
(一)保险服务全国领导小组
供应商成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保险专项全国领导小组和服务小组,并在协议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
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
成员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组长
副组长
日常
联系人
小组组长:由供应商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参与并决策统保工作中的要事。
日常联系人应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应有1人为供应商总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部门人员,至少有1人为供应商总公司核保核赔部门人员。
日常联系人职责:
1.协助总公司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各项统保工作;
2.负责与采购人以及供应商各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窗口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3.负责采购人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与协调。
(二)各省服务窗口单位项目小组
1.供应商各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窗口单位成立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保险专项服务小组,负责本服务规范书中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小组组长:由省级分支机构相关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
省级分支机构客户服务经理:指定2名,负责本服务规范书有关内容包括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
2.供应商各省级分支机构服务窗口单位指定各地市出单公司的,应要求各下属出单公司指定客户服务专员2名,其中至少1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保险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并向各投保单位提供各出单公司客户服务专员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在保险合作协议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供应商各省级分支机构项目小组人员、各下属出单公司客户服务专员人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各投保单位。
4.在保险合作协议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采购人各投保单位通过正常渠道,如投诉、信函等方式向采购人反馈对指定的项目人员的服务不满意,供应商应予以更换。
(三)保险服务指南
供应商应在保险合作协议签署后30个日历日内向各投保单位提供全国统一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服务指南范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险理赔须知、保险服务须知、项目小组人员与联系方式、报案电话等,保险理赔须知和保险服务须知的相关内容应遵守本服务规范书中的有关规定。
(四)供应商出单公司培训
为保证本服务规范书相关条款的顺利执行,供应商应要求其各省级分支机构项目小组在协议签署后1个月内,对其下属出单公司的客户服务专员人员进行一次关于保险协议中保险条件、投保出单与支付保费、理赔服务及其他保险服务条款的培训。
(五)期内服务考评
为切实履行各项保险服务,提高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建立供应商间良性竞争关系、完善激励与退出机制,在协议期内,采购人对供应商服务情况实行关键指标考评,作为对供应商期内服务情况的评价依据。具体考评办法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制定,考评结果与车险承保区域调整、退出服务等挂钩。
1.服务考评指标
分为关键质效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两类。其中,关键质效指标包括案件结案率、承保理赔统计数据反馈及时性和自主定价系数执行率三个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满意度评价和有效投诉两个指标。
2.指标目标值设置
(1)案件结案率
保险年度结束时协议项下车险赔案结案率应高于70%(除人伤事故外)。结案率=当年已决赔案件数/(当年已决赔案件数+当年未决赔案件数)×100%。人伤事故指保险责任范围内,含有人身医疗、伤残、死亡赔偿费用的事故。
(2)承保理赔统计数据反馈及时性
供应商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上季度车辆承保统计报表和车辆保险出险理赔统计报表,数据反馈及时率应达到100%。
(3)自主定价系数执行率
供应商服务期内应保证采购人各投保单位所有投保车辆保险费报价中采用自主定价系数不超过协议中系数上限,自主定价系数执行率应达到100%。
(4)满意度评价指标
采购人通过满意度问卷调查形式,由采购人各投保单位对供应商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从承保服务、理赔服务、专业化服务团队保障、整体评价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分。满意度评价指标不设目标值。
(5)有效投诉指标
考核期内采购人各投保单位就为其提供服务的保险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服务效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直接向集团财务部或财务公司进行投诉或反映,保险供应商确实存在相应问题的记为1项服务投诉。
附件2
公示存疑详细情况反馈表
集团公司全国车辆保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人相关资质采前公示存疑详细情况反馈表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邮箱:
详细情况描述:
日期
(此处应加盖公章)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及在京单位车辆租赁服务商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2026年邮政新能源重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征求意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