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资格预审】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交流隔离开关物资采购第一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

  • 2025-01-02

项目名称: 【资格预审】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交流隔离开关物资采购第一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编号: GWXY-ZGYS-2401-KG

招标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配网交流隔离开关物资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免费查看原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4年配网交流隔离开关物资采购第一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 1 )(以下简称 “ 项目单位 ” ) ,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并委托 上海通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为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资格预审项目的结果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此期间, 项目单位 及其所属单位相应 物资采购 相应分标 / 相关项目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未参加或未通过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4年配网交流隔离开关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 GWXY-ZGYS-240 1 -KG )相应标段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报名,已通过联合资格预审相应标段的申请人无需报名。

在此,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 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 清单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 其他 组织 ,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 / 开发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申请。

4

审核标准

4.1 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 1 ) 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 “ECP2.0 系统 ” )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 “ 凭证单 ” )并在投标工具 - 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 ( 详见附件一:关于投标人应用资质业绩凭证投标的说明、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介质及上传端口补充说明 ) 。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 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 2 ) 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 3 ) 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 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 )仅接受 202 4 年 3 月 29 日 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 4 ) 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 5 ) 核实范围外的补充内容制作在申请文件中提交。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 1 )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

( 2 )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 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 》并提交。

4. 2 . 业绩审核标准

4. 2 .1. 有效供货业绩时间范围: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业绩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

4. 2 . 2 . 业绩数量按照物资类别计算,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3. 6 各分标相关规定。

4. 2 . 3 . 供货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为同一申请人。

4. 2 . 4 . 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a. 与 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 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 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d. 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生产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 , 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e. 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f. 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4. 2 . 5 .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4. 2 . 6 . 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 2 .7 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

4. 2 .8.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4. 2 .9.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 其 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 内, 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 )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 “ 一发票一截图 ” ,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 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 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 3 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4. 3 .1. 申请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试验(检验 / 检测 )报告,试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3. 6 各分标相关规定。 关于试验报告出具机构详见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发布的相应产品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4. 3 . 2 . 试验(检 验 / 检测 )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应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 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 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3.3 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4. 3 .4 报告证书的有效期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采购标准进行评审。

4.3.5 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3.6 试验 ( 检验 / 检测 ) 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

4.3.7 各类试验 ( 检验 / 检测 ) 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 。

4.3.8 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

4.3.9 在后续招标 ( 采购) 中,如招标 ( 采购) 人在 2.2 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 ( 采购) 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

4.3.10 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 2024 年 3 月 29 日 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4 . 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4. 4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有 ” 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无 ” 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4. 4 .2. 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3. 6 各分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4.3 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 202 4 年 3 月 29 日 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5 . 必要装备审核标准

4. 5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有 ” 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无 ” 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 支持证明材料 扫描件。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 支持证明材料 扫描件。

4. 5.2 对于生产试验设备等,支持证明文件中的设备名称与资格预审公告要求的设备名称不一致,但申请人认为满足要求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4.5.3 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 202 4 年 3 月 29 日 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6 . 关键岗位人员审核标准

4. 6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有 ” 已核实的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无 ” 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的或已核实的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 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 须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且在有效期内。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 关键岗位人员 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内。

4.6.2 补充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 出具 时间)仅接受 202 4 年 3 月 29 日 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7 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4. 7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有 ” 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无 ” 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 支持证明材料 扫描件。

4. 7. 2 补充生产厂房( 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 )仅接受 202 4 年 3 月 29 日 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7 .3 申 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 8 各标段审核标准

4.8.1 业绩评审标准

交流隔离开关品类业绩数量评审标准: 1 )交流三相隔离开关,同电压等级、各种绝缘支柱类型可相互替代,额定电流、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可以以大代小,产品业绩数量合并计算。 2 )交流单相隔离开关以及交流单相接地开关业绩数量通过折算(数量 /3 )合并计入交流三相隔离开关业绩数量。

4.8.2 试验报告评审标准

交流隔离开关品类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0kV 交流隔离开关主要因素和型式试验报告替代关系:

①组数:三相联动式和分相(或单相)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关键参数不可相互替代;

②绝缘介质:瓷绝缘子和复合材料绝缘子可相互替代;复合材料绝缘子分为环氧树脂整体浇注、硅橡胶外套环氧树脂棒,其两种型式试验报告可互相替代。

③额定电流:不同额定电流可以以大代小;

④额定短时耐受电流:不同短时耐受电流可以以大代小;

5

资格预审文件获取

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 4 年 12 月 29 日 16 时 (北京时间,下同) ,登陆 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 ( , 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 CA 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 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账号和密码,以及 CFCA 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

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电子申请文件 , 包括上传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 ECP2.0 电子申请文件 以及上海电力投标文件上传工具编制并递交的 完整版电子申请文件 。

7. 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6 日 10 时 。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递交电子申请文件, 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递交(提交)时间: 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

申请文件提交地点: 电子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7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通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吴中路 39 号辅楼 315 室

邮编: 200235

联系人 电话:傅工( 查看完整信息 )陶工( 查看完整信息

电子邮件: tongyibid@163.com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关注

-更多精彩-

↙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

免费查看最新招中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