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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集体林场配建办公用房2号590.38平米房屋及0.75亩院落出租

  • 2025-07-16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集体林场配建办公用房2号590.38平米房屋及0.75亩院落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8138

招标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集体林场

采购标的物: 院落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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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8138

项目编码

2025-CY/04-0696

挂牌金额

289200

挂牌日期

2025-07-16

截止日期

2025-07-22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2025-CY/04-0696 标的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

细分类别: 办公用房 坐落(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集体林场院内

不动产权证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590.38

房屋使用现状: 使用中 房屋用途:

附属设施: 无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否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否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否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方式: 出租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一年

拟出让用途: 办公

评估情况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是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2025-07-16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2025-07-22 挂牌总金额(元): 289200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交纳方式: 处置方法:

处置方法说明: 其他: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289200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1.租金单价不低于1.2元/平万米/天,院落租金不低于40000元/亩/年,租金每月支付一次,提前收取。 2.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垃圾收运费、燃气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包含在本租金价格内。 3.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成交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准。 4.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5.在租赁期内,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要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且不享受拆迁补偿。 6.在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 2、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3、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1.该标的出租业态及用途为办公。 2.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绿地在减量地块范围内。 3.项目四至为:东至十八里店集体林场东侧防汛道路,南至北京朝阳十八里店集体林场库房,西至北京朝阳十八里店集体林场办公配建办公房1号、北至北京朝阳十八里店集体林场配建办公用房1号。 4.该项目标的出租建筑面积共计590.38平方米,地上一层。 5.该标的尚未取得规划意见书,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受让方未来纳税纳统地点在朝阳区。 7.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8.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出让方和受让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 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10.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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