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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次竞价交易会交易细则

  • 2025-09-15

项目名称: 2025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次竞价交易会交易细则

招标公司: 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标的物: 大豆原油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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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5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次竞价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以下简称市粮食和储备局) 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 接受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 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的委托,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负责 本次北京 市储备粮 ( 含油脂类,下同) 轮换竞价交易 会 的具体实施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的粮食竞价活动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交易当事人,及粮食的承储单位、接收单位。

第三条 燕谷公司作为北京市地方(市级)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销售合同的供货方(简称甲方),负责合同签订,交割结算;市粮食和储备局确定的交货仓库为本次竞价交易货物的承储单位(含实际存储库点,下同),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燕谷公司作为北京市地方(市级)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购买合同的购货方(简称甲方),负责合同签订,交割结算;市粮食和储备局确定的交货仓库,作为燕谷公司的接收单位(含实际存储库点,下同),具体负责粮食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交易中心作为燕谷公司的委托方负责竞价交易会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因质量原因产生的商务纠纷处置的组织核实工作,并对中标会员单位的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六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企业单位应依法注册且具有粮食经营或生产资格的粮油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和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企业单位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价交易会。粮食的承储单位或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价交易。

第七条 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八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 一)竞价销售2020年产小麦3.48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 二)竞价销售2020年产进口小麦0.52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 三)竞价销售2022年产稻谷0.58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四)竞价销售2021年产玉米1.17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

(五)竞价采购2025产大豆原油0.98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六)竞价采购2025产大豆原油0.49万吨(存放地:天津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日交易标的为准。

第九条 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实行会员制。

参加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需同时注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和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双会员制)。请先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后,再完成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注册。

(一) 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所需资料:

1.《会员登记表》

2.《会员申请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3.《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交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须按1:1比例复印或扫描正反面至A4纸同面。营业执照副本可适度缩小至A4纸全幅,且二维码清晰可查。

(二) 办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请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依据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在单位注册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获取资格并取得密钥。

相关文本可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参会的会员单位应遵守北京市储备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细则,遵守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章程》,方可进场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

交易中心验证企业单位各项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将单位代码和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会员单位。

以上单位代码和密码为参会会员单位的交易报名资格凭证。会员单位代码和密码属参会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遗忘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遗忘或泄露单位代码、交易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易会报名。

参会会员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价,也不得代其他企业竞价。否则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扣除中标数量对应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参会会员单位应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遵守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交易中心《会员章程》,方可进场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一经报名成功,视同认可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竞价交易存在交易风险,参与竞价的会员单位应知晓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本次交易会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会的会员单位按时登陆交易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报名。

参加竞价销售进口小麦的会员单位须是具备规定资质要求的国内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即销售进口小麦预报名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资格审核的企业。参加竞价销售进口小麦会员单位必须承诺所购买的粮食全过程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监管,并按照检验检疫相关政策的规定,配合海关的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库粮食的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及监管工作,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符合检验检疫监管要求,采用全封闭运输车辆,且货箱上带有装粮口;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

第十一条 保证金、最高限量。

参与竞价 销售 小麦、进口小麦、 稻谷、玉米, 竞价 采购大豆原油品种的会员单位, 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竞价销售 小麦、进口小麦、 稻谷、玉米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200元/吨,竞价采购大豆原油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参与竞价销售 小麦、进口小麦、 稻谷、玉米,竞价采购大豆原油品种的,每品种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万吨。

第十二条 保证金到账时间及银行信息。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即2025年9月17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查看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未中标保证金退回。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会员单位未中标的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第十四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本次交易会《交易公告》。

第十六条 参加交易会的会员单位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本次《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等文本相关信息。交易中心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销售、竞价采购的北京 市储备粮 会员单位及其委托的托运方、承运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国粮仓〔2024〕271号“关于印发原粮运输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2024所规定的标准。 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款的行为,则按违约行为处理。

第三章 竞价采购大豆原油要求

第十八条 质量要求

2025年产大豆原油,质量应符合国标GB/T 1535-2017要求。其中:

1.酸价(KOH)≤2.0mg/g;

2.过氧化值≤3.0mmol/kg;

3.溶剂残留量≤100mg/kg,溶剂残留量>100mg/kg拒收;

4.黄曲霉毒素B 1 ≤10µg/kg;

5.加热试验不得变黑,并不得出现多量析出物。

第四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交易时间:2025年9月18日上午9:30。

第二十条 交易网址: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会员单位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二十二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二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单位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竞价销售交易

第二十六条 竞价销售采取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所报价格为供货方出库单位库内汽车车板价或库内专用线站台旁价格(不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七条 竞价销售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高者优先;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专场逐节进行交易(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九条 开市后,会员单位使用交易终端按交易专场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竞价标的的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 三十 条 竞价销售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会员单位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最高限量以本次交易会《交易公告》为准。

第 三十一 条 会员单位如接受竞价交易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应价。会员单位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 三十二 条 会员单位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 三十三 条 委托标的无会员单位在起点价位(底价)应价时,竞价交易系统判定该委托标的流标。

第三十四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会员单位应价,并且在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40秒)内再无新的会员单位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竞价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第三十六条 中标会员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燕谷公司在竞价交易系统中(线上)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中标会员单位所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以燕谷公司提供的竞价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为准。交割结算流程采用线下方式。

中标会员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交易中心依据燕谷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执行情况的证明”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履约保证金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不可抵扣粮款。

第七章 竞价销售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中标会员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燕谷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指定账户。燕谷公司确认全部货款到位后,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通知燕谷公司的承储单位实施出库。同时向合同乙方开具与合同数量、金额相等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户名称: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203查看完整信息0002561

联系人:燕谷公司业务部

联系电话: (010)83555671

第三十九条 竞价销售实行取货制。中标会员单位凭开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取货。取货时间:自中标会员单位在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清货物。

第四十条 竞价销售粮油质量以标的清单为准,中标会员单位如对质量有异议,应在缴足全额货款后(出库前)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申请方以市食检院预估费用先行支付,待检验结果出具后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提货截止时间。

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出库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出库时如果发生数量差数,由承储单位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该标的中标价向中标会员单位退还货款或以与该标的样品质量相同的商品粮油向中标会员单位补齐。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中标会员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中标会员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中心核实后,余款在《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约定的提货期满后,次日起燕谷公司认定合同履约完毕,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回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如因中标会员单位原因粮油不能全部运出,自《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合同》载明的取货截止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储单位按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按日历日收取储存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中标会员单位与承储单位签订委托代储协议并由双方自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

第四十三条 出库的费用由中标会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包括:散粮灌包费5元/吨(散粮标包灌包费10元/吨);铁路运输装车费3元/吨。

中标会员单位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及包装物价格由中标会员单位与承储单位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标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具体发运方式由中标会员单位与承储单位协商,运费由中标会员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次竞价交易会销售的 小麦、进口小麦、稻谷、玉米 为散装, 不含包装。

第四十五条 中标会员单位准备提货出库时,应事先与出库单位取得联系,告知出库事项。中标会员单位应事先熟知运输线路和承储单位周边道路状况,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进行出库运输作业。

第八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四十六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 供货 方送货至 购货 方指定地点价格(豆油顶入油罐)。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四十七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四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专场逐节进行交易(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四十九条 开市后, 会员单位 使用 交易终端 按交易 专场 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五十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 会员单位 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最高限量以 本次交易会 《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单位 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 会员单位 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五十二条 会员单位 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五十三条 委托标的无会员单位在起点价位(底价)应价时,竞价交易系统判定该委托标的流标。

第五十四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 会员单位 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40秒)内再无新的 会员单位 应价时 ,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五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五十六条 成交的会员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与燕谷公司在交易系统中(线上)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成交的会员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以燕谷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为准。结算方式采用线下结算的方式。

成交的会员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由交易中心依据燕谷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的证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九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五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 合同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竞价采购 供货 方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入库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燕谷公司委托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五十九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接收单位必须要求 供货方 先出具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的质量检验报告。本次竞价采购大豆原油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 三章 执行。

接收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本细则第 三章 规定进行验收,与 供货方 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并送至 市 食检院进行质量复核。

第六十条 中标会员单位准备供货入库时,应事先与接收单位取得联系,告知入库事项。中标会员单位应事先熟知运输线路和承储单位周边道路状况,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进行入库运输作业。

第六十一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燕谷公司依据下列材料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1) 会员 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2)经食检院审核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3)接收单位向燕谷公司出具《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 供货 收到货款后,及时向 购货方 出具销售发票。

第六十二条 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成交的会员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成交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经交易中心核实,在《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完全履行后,燕谷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 供货方 提供的发票后,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交易中心收到燕谷公司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凭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有关手续,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十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 六十四 条 交易达成后,中标会员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燕谷公司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中标会员单位以剩余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剩余保证金数额总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

第 六十五 条 中标会员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中心根据燕谷公司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销售 (购买) 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竞价销售小麦、进口小麦、稻谷、玉米扣除标准为200元/吨,竞价采购大豆原油扣除标准为500元/吨。

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 六十六 条 若中标会员单位违约,除按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交易中心还将违约的中标会员单位列入违约企业名单。并从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第 六十七 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粮食质量出现纠纷,应停止出(或入)库,合同双方及承储单位(或接收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中标会员会员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交易中心协调解决。出(或入)库截止日前10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不再接收申请。

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标会员单位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燕谷公司、市食检院、承储单位 (或接收单位) 、中标会员单位共赴现场扦样复检。检验费用由申请方以市食检院预估费用先行支付,待结果出具后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提货截止时间。

认可检验结果,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继续履约。后期出库履约过程中,中标会员单位不得再以粮食质量为由,重复提出申请;不认可检验结果,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管辖法院约定为,燕谷公司注册经营地人民法院。

第 六十八 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六十九 条 本 细则适用于2025年9月18日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举行的“2025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次竞价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 七十 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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