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潘庄村村东北0.03亩信号基站用地出租
- 2025-10-14
项目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潘庄村村东北0.03亩信号基站用地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8962
招标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潘庄村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8962
项目编码
2025-FS/01-0042
挂牌金额
60000
挂牌日期
2025-10-14
截止日期
2025-10-27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2025-FS/01-0042 标的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潘庄村村东北0.03亩信号基站用地出租
坐落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潘庄村村东北
土地用途: 林地
地块-1:
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东至: 小公园 南至: 村北路
西至: 田间路 北至: 小公园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0.03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否
基本农田面积(亩): 地上物情况: 铁塔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所有权人: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潘庄村经济合作社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否 承包方式:
承包方: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承包期限(起始日): 承包期限(终止日):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否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5年 出让用途: 信号塔、基站
拟出让方式: 出租 是否属再次出让: 否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前次出让方式: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是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2025-10-14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2025-10-27 挂牌总金额(元): 60000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交纳方式: 处置方法:
处置方法说明: 其他: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60000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1. 租金标准为每年12000元。 2. 租金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前两年租金,后三年租金年付,具体支付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3.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为注册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 2. 经营范围须包含安装通讯设备或销售通讯设备。 3. 意向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被执行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1.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3亩(20平方米)。 2. 该标的项目租赁用途:信号塔、基站。 3. 该项目租赁期限5年(2025年6月1日至2030年5月31日)。 4. 占地四至:东至 小公园 ;南至 村北路 ;西至 田间路 ;北至 小公园,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林地,土地规划为对外交通用地。 5. 出让标的用于通信基站信号塔,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 本项目地上现有铁塔1座,属原使用方所有,相关材料中已明确本项目起租日期为2025年6月1日,该项目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选择受让方。如果通过公开交易后,原使用方确定为受让方,由原使用方交纳自2025年6月1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的租金;如原使用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由我村集体向原使用方收取2025年6月1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租金。若非原使用方成功受让,由村集体15日内负责清退现有使用方并保证项目地块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村集体全部承担。 7.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质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进行融资。 8.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9. 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10. 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 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 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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