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医疗有限公司24%股权
- 2025-11-22
项目名称: 北京航天医疗有限公司24%股权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北京航天医疗有限公司24%股权
挂牌日期:2025-11-21 信息来源: 北交互联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航天医疗有限公司24%股权
转让方名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24
挂牌价格 106,99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5-11-2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包含“特别事项说明”相关内容,提请意向受让方知悉注意,其中主要内容如下: (1)划转事项 依据航天医疗双方股东于2022年4月签署的《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合作补充协议》,经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第7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为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改革,拟办理一院1宗土地,8项房产划入至北京航天总医院、四院1宗土地划入至陕西航天医院,六院2宗土地,10项房产和1项配套工程划入至西安航天医院的相关手续。相关手续需与华润集团协商办理,本次审计评估范围考虑相关划入资产。 航天医疗双方股东于2022年4月签署的《深化医疗机构改革合作补充协议》附件中的丰台区南苑西路3号和蓝田县大寨乡泘沱村的两处土地不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如双方股东协商确定不再办理有关划入手续,相关未尽事宜需与华润集团协商处理。 (2)资金占用事项 航天医疗存在关联单位资金集中管理事项,关联单位-华润健康科技产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归集航天医疗资金合计29.31亿元。 (3)其他事项 截止评估基准日,央保中心应退还北京航天总医院款项7,212.52万元,目前向央保中心清算的具体安排尚未确定; 2.根据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其他事项:近年来医保政策、行业监管以及宏观环境不断发生变化,本次预测仅考虑当前可以预测的影响,未来政策和市场环境未来变化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转让方拟将持有的标的企业25%股权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前支付人民币 32,097.6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如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鉴于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持股比例将由49%下降至25%,标的企业将按照股比调整董事会人员结构、职权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事项,具体安排需与标的企业原股东协商确定。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如下事项:(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若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交易所指定账户;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总价款30%的首期付款(含保证金)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将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年。(3)本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4)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将配合转让方进行后续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手续),本方认可受让标的企业后,标的企业所持有的三家事业单位医院仍应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要求,否则承担相应责任。(5)本方同意将无条件配合标的企业,按照股比调整董事会人员结构、职权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事项,具体安排需与标的企业原股东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