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风电(兴城)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 2025-11-22
项目名称: 中船风电(兴城)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5SH1000442
招标公司: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中船风电(兴城)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日期:2025-11-21 信息来源: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32025SH1000442
项目名称 中船风电(兴城)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55,517.8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5-11-21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评估报告,纳入评估范围的升压站、风机占用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升压站内房屋建筑物临近完工,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标的企业表明为其所有,权属不存在瑕疵。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企业下辖的风电场项目尚未完成结算及决算,预计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不超过296,982.12万元。3、标的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210740000GDZC2023N004),贷款金额133,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3年8月15日至2038年8月1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210740000XMRZ2025N003),贷款金额75,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5年11月5日至2039年12月20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葫中银固借字236001号),贷款金额91,207万元,贷款期限180个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071500023-2025(兴城)字00006号),贷款金额94,200万元,贷款期限180个月(前述银行统称为“贷款银行”,贷款合同转让方处备查)。以上贷款银行均出具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事宜的复函》(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受让方需接受贷款银行对此笔授信项目重新进行授信审查等,并依据审查结果进行授信条件调整。4、根据辽宁省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相关规定,标的企业已参与辽宁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标的企业于2025年11月18日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开具了《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保函金额3,922万元(详见转让方备查文件)。5、其他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须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详见公示附件),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竞买文件(《受让确认书》)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规定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联交所”)。意向受让方需同时将经转让方确认的《产权交易合同》盖章签字并递交上海联交所,并在挂牌公告期内经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人民币22,000.00万元。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同时需签署《债权交易安排承诺书》(转让方处领取)递交转让方,后续按照该承诺书执行。意向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完全额债权款。如受让方未按时支付,需自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每天按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罚息,直至履行完支付义务为止,超过20个自然日未完成支付的,还需向转让方支付未支付金额的10%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暂停工商变更,直至受让方履行完支付义务为止。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方在受让方被确认当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方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被确认当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及所处行业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及所处行业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7、标的企业签署的风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受让方完成收购标的企业后需督促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8、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船舶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船舶集团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