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2025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二次竞价交易会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 2025-11-23
项目名称: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2025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二次竞价交易会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招标公司: 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标的物: 稻谷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以下简称市粮食和储备局) 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 接受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的委托,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负责 本次北京 市储备粮 ( 含油脂类,下同) 轮换竞价交易 会 的具体实施工作。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北京交易板块进行的粮食竞价活动的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交易当事人,及粮食的承储单位、接收单位。
第三条 燕谷公司作为北京市地方(市级)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购买合同的购货方,负责合同签订,交割结算;市粮食局确定的接收仓库,作为燕谷公司的接收单位(含实际存储库点,下同),具体负责粮食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交易中心作为燕谷公司的受托方,负责竞价交易会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因质量原因产生的商务纠纷处置的组织核实工作,并对中标会员单位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企业单位应依法注册且具有粮食经营或生产资格的粮油贸易、生产加工企业,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和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企业单位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价交易会。粮食的承储单位或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价交易。
第六条 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5年产圆粒粳稻谷14.91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日交易标的为准。
第八条 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实行会员制。
参加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需同时注册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和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双会员制)。请先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后,再完成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注册。
一、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所需资料:
1.《会员登记表》
2.《会员申请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3.《交易代表授权委托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交易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须按1:1比例复印或扫描正反面至A4纸同面。营业执照副本可适度缩小至A4纸全幅,且二维码清晰可查。相关文本可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二、办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请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依据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在单位注册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获取资格并取得密钥。
第九条 参会的会员单位应遵守北京市储备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细则,遵守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章程》,方可进场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
交易中心验证企业单位各项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将单位代码和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会员单位。
以上单位代码和密码为参会会员单位的交易报名资格凭证。会员单位代码和密码属参会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遗忘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告知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遗忘或泄露单位代码、交易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易会报名。
参会会员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价,也不得代其他企业竞价,否则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扣除中标数量对应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参会会员单位应遵守北京市储备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交易细则》,遵守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交易中心《会员章程》,方可进场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一经报名成功,视同认可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竞价交易存在交易风险,参与竞价的会员单位应知晓风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本次交易会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会的会员单位按时登录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行报名。
第十一条 保证金、最高限量。
参与竞价采购稻谷的会员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竞价采购稻谷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20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参与竞价采购稻谷品种的,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5万吨。
第十二条 保证金到账时间及银行信息。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即2025年11月18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查看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未中标保证金退回。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会员单位未中标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第十四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储备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本次交易会《交易公告》。
第十六条 参加交易会的会员单位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查阅和下载本次交易会《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等文本相关信息。交易中心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第十七条 参与竞价采购北京市储备粮的会员单位及其委托的托运方、承运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国粮仓〔2024〕271号“关于印发原粮运输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2024所规定的标准。若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条款的行为,则按违约行为处理。
第三章 竞价采购稻谷要求
第十八条 质量要求。
(一)品种、等级、产地和发运方式
1.品种。2025年产圆粒粳稻谷。
2.等级。符合国标GB1350-2009《稻谷》粳稻谷二等及以上。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价差为40元/吨,最高结算等级为一等。二等以下拒收。
3.产地和发运方式。产地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运往北京市内的稻谷,须采用铁路运输。同一标的的稻谷,中标单位只能在同一产地(黑龙江省或吉林省)发运。
(二)基础质量指标
1.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0-2009《稻谷》粳稻谷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整精米率≥61.0%;谷外糙米含量<4.0%;黄粒米含量≤0.5%;水分≤14.5%且≥12.5%。
2.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其中:脂肪酸值≤17.0(KOH/干基)/(mg/100g);品尝评分值≥70分。
(三)食品安全指标
1.黄曲霉毒素B 1 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即:黄曲霉毒素B 1 ≤10μg/kg;
2.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即:铅、镉≤0.2mg/kg;
3.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的残留量应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即:甲拌磷≤0.05mg/kg、敌敌畏≤0.1mg/kg、毒死蜱≤0.5mg/kg。
(四)严防新陈互混、以陈顶新
严禁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稻谷入仓。接收入库的稻谷应为2025年产新粮,具有新稻谷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时颜色呈砖红色并且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呈绿色。
在实际检验中,不同粒型、不同色泽籽粒之间的水分差应≤1.0%。若出现籽粒、色泽不一致的情况,可辅以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指标进行综合判定。
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拒收,涉嫌“地趴粮”的拒收。
(五)水分、杂质控制
若到库稻谷水分含量>14.5%且≤15.0%,经中标单位同意,接收单位可按照“每超0.1%扣量0.12%”的标准,扣量处理后直接入仓,后期采取通风降水措施。若杂质含量>1.0%且≤1.6%,经中标单位同意,接收单位可按照“每超0.1%扣量0.1%”的标准做扣量处理,整理合格后直接入仓,接收单位不得收取整理费用;筛下物不得混入合格稻谷入仓,由接收单位自行处理。水分含量>15.0%或杂质含量>1.6%的稻谷,接收单位应当拒收。
(六)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稻谷质量控制分前期审核、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四个环节”。一是稻谷发运前,接收单位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派员赴发粮地核验稻谷产地、质量、数量、粮权等情况,扦取“对照样品”封存并带回接收单位。二是稻谷发运到库时,接收单位须逐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过磅检斤入仓。三是在稻谷入库过程中,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对入仓稻谷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四是各货位平仓后,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市食检院组织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稻谷转为市储备粮;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四个环节”质量检验的指标设定。 一是前期审核环节, 中标单位须按照本方案中“质量要求”,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 二是入库逐车检验环节, 接收单位不检农药残留、品尝评分值,按要求对重金属开展等距抽检,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 三是市粮食和储备局抽检环节, 市食检院按市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储备处下达的指令,开展相关指标检验(可开展农药残留抽检)。 四是平仓检验环节, 不检农药残留,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
若在稻谷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环节发生质量争议,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在相关单位共同监督下,由市食检院取样、检验,市食检院检验结果为终裁结果。
第十九条 “限拍”规定
为防止不公平竞争,采用竞价交易方式采购稻谷时,严禁有碍公平竞争的“关联交易”:参与竞标的企业不得拍与本企业有经济关联(出资、参股、控股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标的。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
违规责任。
1.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履约保证金。
2.若参与竞标的企业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 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稻谷食品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本方案中要求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送检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粮源核实地点一致;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若首次提供的检验报告样品代表数量小于中标数量,应提供后续各批次的检验报告,直至样品代表数量等于或大于中标数量为止。未经检验合格的稻谷不得发运。
(二)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三)提供出库单据。 中标单位应提供稻谷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四)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
开展粮食产地(或发运地)核验、粮食质量初核、“对照样品”封存工作,经接收单位同意,中标单位方可发货;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可对有异议的稻谷与发运前封存的对照样品进行“比对和复检”。若中标单位对“比对和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会同中标单位、接收单位、燕谷公司、市食检院等共赴现场监督,由市食检院负责组织扦样、检验,终裁结果以市食检院出具的报告为准。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合格的,接收单位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在解决质量争议期间,发生的占用站台场地的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车辆滞留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检斤结果、水杂扣量、结算等级确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复核工作,复核形式由交易中心、燕谷公司、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商定,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预交。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稻谷监管和处理工作。 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稻谷,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采购合同的履行主体。 中标单位须以本单位名义与燕谷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每一个标的合同不拆分。中标单位指定一人与接收单位对接履行合同相关事宜;其他人员未经接收单位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接收单位库区。
(七)发运地变更。 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运地。确需变更的,须书面征得燕谷公司同意,经接收单位再次核验后,中标单位方可从变更地发货。
(八)竞标数量的限定 。参加竞价采购稻谷的企业,竞价最高限量1.5万吨。
(九)发货预约。 为了避免出现压车现象,中标单位须提前告知接收单位每天到货(车)数量,结合库点接卸、检验情况,合理把握发货进度。
(十)不合格稻谷的更换。 若中标单位发运的稻谷,在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环节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中标单位应在发运截止日期前将不合格稻谷更换成合格稻谷,并承担相应更换费用。否则,视为中标单位未按期、足额发运稻谷。
(十一)粮款结算。 中标单位发运的稻谷经接收单位接收后,凭《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须经市食检院组织复核、确认)、《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粮权证明》,以及接收单位出具的粮源核验情况报告,与燕谷公司办理粮款结算手续。可整货位结算或分批次结算,分批次结算的,每批次数量≥1000吨(每个货位的最后一批次数量可<1000吨)。
(十二)履约保证金。 竞价采购履约保证金为200元/吨。燕谷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款发票后,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违约,按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三)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计算方法。 若中标单位违约,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十四)违约责任。
1.中标单位没有按期、足额发运稻谷,或已入仓的稻谷的平仓检验结果(含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燕谷公司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2.中标单位未按期向燕谷公司提供发票。中标单位应在收到燕谷公司支付的粮款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票。若中标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发票,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燕谷公司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3.中标单位擅自变更发运地。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燕谷公司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4.中标单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若中标单位有缠访闹访、诬告陷害、诽谤威胁、向接收单位违规赠送财物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关于“品尝评分值”指标的特别提示: 为了提高入库工作效率,接收单位在此次稻谷入库逐车检验时,不逐车检验“品尝评分值”。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稻谷质量负全责,做到“三个确保”:确保稻谷质量符合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限的要求,确保稻谷质量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履行的目的,确保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真实且能够代表发运粮食的数量。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库的稻谷“品尝评分值”指标不合格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燕谷公司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核验粮源信息。 稻谷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赴发运地核验粮源产地、质量、数量、粮权情况,与中标单位共同取样并封存“对照样品”,样品一式三份,带回接收单位两份,一份用于入库检验比对,一份妥善保存用于解决质量争议使用(此份样品不得擅自打开)。接收单位完成粮源核验工作后,通知中标单位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燕谷公司出具的书面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拖延粮源核验工作,应于中标单位提出核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粮源核验。在粮源核验工作中,接收单位不得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不得接受中标单位赠送的财物。
(二)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稻谷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稻谷拒收。若审核中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可与市食检院研究解决。
(三)对到库稻谷进行逐车检。 接收单位须对到库稻谷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黄曲霉毒素B 1 。所有检验指标均符合要求,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
1.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镉含量。
2.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及时报告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
3.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若发现已入库的稻谷“品尝评分值”指标不合格的,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暂停发货,并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告。
(四)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 接收单位须配合市粮食和储备局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稻谷入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严禁无故不使用出入库“一卡通”系统;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小时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备。
(五)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 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会同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
(六)妥善保存原始单据。 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稻谷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粮源核验相关材料、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商务处理、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确保入库稻谷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七)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 同一标的的稻谷全部入仓后,接收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八)避免出现压车现象。 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等,避免压车,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九)不得超限装粮。 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十)“限入”规定。 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若接收单位违反“限入”规定,调减本年度或下年度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十一)纪律要求。 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十二)违约责任。 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稻谷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稻谷入库对点计划下达前,接收单位应与燕谷公司签订委托接收合同,严格落实“四个购买”:
1.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稻谷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2.若平仓检验时,接收稻谷的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3.若在储存期间,发现稻谷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4.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近一次竞价销售稻谷的底价购买。
第四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间:2025年11月19日9:30。
第二十三条 交易网址: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网络全域故障、基础电信服务中断等)或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难以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交易中断、数据篡改或信息传输延迟等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暂停交易、变更交易日期或推迟交易时间等应急措施。交易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向上级报告后,应在收到上级答复后1小时内通过交易中心官方渠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向参会会员单位告知,但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告知的除外。
对于已完成应价操作的交易标的,交易中心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公平维护整体会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交易系统故障是否是全局性的,是否对所有参会单位造成同等影响,且恢复后无法还原到中断前的精准状态,作为判定的客观依据,综合判定该标的的成交状态(成交或未成交)。判定结果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在参与交易前,会员单位应充分理解条款内容,做好自身设备和网络环境排查与维护。若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有网络链路故障、终端设备软硬件损坏、内部操作人员失误、本地系统与交易系统适配异常、未及时更新交易终端版本等)无法正常登录交易系统、发起应价或接收交易信息的,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错过交易机会、应价失效、预期收益损失等),由该会员单位自行承担。此情形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中心应视为已充分履行服务提供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二十五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单位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二十九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供货方送货至购货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三十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三十一条 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专场逐节进行交易(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三十二条 开市后,会员单位使用交易终端按交易专场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竞价标的的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三十三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会员单位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接受竞价交易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会员单位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三十六条 委托标的无会员单位在起点价位(底价)应价时,竞价交易系统判定该委托标的流标。
第三十七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会员单位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40秒)内再无新的会员单位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生成《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标会员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与燕谷公司在交易系统中(线上)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同时,中标会员单位应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合同履约、交割结算、商务处理授权书》,自《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邮寄或直接送达燕谷公司业务部。
中标会员单位所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以燕谷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为准。交割结算流程采用线下方式。
《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完全履行后,燕谷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会员单位提供的发票后,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交易中心收到燕谷公司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凭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有关手续,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竞价采购中标会员单位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运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燕谷公司委托的接收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发运截止日期为202 6 年 1 月 18 日。
第四十二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接收单位必须要求中标会员单位先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出具的《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由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稻谷拒收。本次竞价采购稻谷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章执行。
接收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验收,与中标会员单位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并送至市食检院进行质量复核、确认。
第四十三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可整货位结算或分批次结算,分批次结算的,每批次数量≥1000吨(每个货位的最后一批次数量可<1000吨)。
燕谷公司依据下列材料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
1.中标会员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
2.经市食检院复核、确认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3.接收单位向燕谷公司出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及粮源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4.中标会员单位提供的《粮权证明》。中标会员单位收到货款后,应及时向燕谷公司提供相应销售发票。
其中:有关发票取得及相应措施的规定
(1)中标单位分批次结算货款,中标单位应在收到燕谷公司每批次支付的粮款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票,或在收到最后一批次粮款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额发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全额发票,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燕谷公司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索发票的权利。
(2)中标单位整货位结算货款,中标单位在收到燕谷公司支付的的粮款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额发票。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全额发票,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燕谷公司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索发票的权利。
账户名称: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203查看完整信息0002561
联系人:燕谷公司 业务部
联系电话:(010)83555671
第四十四条 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中标的会员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中标会员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余款经交易中心核实,在《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完全履行后,燕谷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会员单位提供的发票后,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交易中心收到燕谷公司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凭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有关手续,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为了避免出现压车现象,中标会员单位应提前告知接收单位每天到货(车)数量,结合库点接卸、检验情况,合理把握发货进度。中标会员单位应事先熟知运输线路和接收单位周边道路状况,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进行入库运输作业。
第八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达成后,中标会员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燕谷公司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中标会员单位以剩余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总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中标会员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中心根据燕谷公司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竞价采购稻谷扣除标准为200元/吨。
中标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如发现中标会员单位发运的稻谷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或以陈顶新的情况,视为中标会员单位违约,燕谷公司除拒收外,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若在稻谷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环节检验结果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须在发运截止日期前将不合格稻谷更换成合格稻谷,并承担相应更换费用。否则,视为中标单位未按期、足额发运稻谷。
第五十一条 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足额完成稻谷发运任务,或已入仓的稻谷的平仓检验结果(含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中标会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库的稻谷“品尝评分值”指标不合格的,中标会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燕谷公司支付的粮款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票。若中标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发票,中标会员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会员单位违约处理,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中标会员单位擅自变更发运地,按中标会员单位违约处理,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会员单位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购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粮食质量出现纠纷,应停止入库,合同双方及接收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中标会员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交易中心协调解决。
交易中心在收到中标会员单位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燕谷公司、市食检院、接收单位、中标会员单位共赴现场扦样复检。检验费用由申请方以市食检院预估费用先行支付,待结果出具后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的发运截止时间。
认可检验结果,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继续履约。不认可检验结果,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管辖法院约定为,燕谷公司注册经营地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11月19日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举行的“2025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二次竞价交易会”竞价采购交易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14日
(本条信息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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