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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小营东路16号院2号楼-2层车位16

  • 2025-12-02

项目名称: 海淀区小营东路16号院2号楼-2层车位16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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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海淀区小营东路16号院2号楼-2层车位16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标的名称: 标的编号:

转让方名称: 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类别: 法人

交易机构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资产类别(实物): 房屋所有权(房产)

资产评估值: 批准单位名称:

挂牌价格: 23 万元 评估基准日:

挂牌期间: 5 挂牌日期: 2025-12-2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 是否自动延期: 是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资产来源: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海淀区

批准文件:

内部决策文件: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将递交受让申请,并将交易保证金2万元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 2.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内容,须到现场参加踏勘,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本项目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以提供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经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企业加盖公章或意向受让方自然人签字按手印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为准),提交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时。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若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完除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小区车位购买资格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车位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等理由要求返还交易价款或退还标的资产。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因自身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关于小区车位购买资格相关政策及规定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以下事项: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本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意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因自身原因未了解清楚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小区车位购买资格相关政策而无法完成标的资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同意获得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本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如因本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扣除本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4)本方同意标的资产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权属转移登记日期之前(不含当日)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权属转移登记日期之后(含当日)产生的费用由本方承担; (5)本方同意标的资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本方承担; (6)本次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均有权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7)本方同意按照成交价款的1%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dzsw/detail/525842.html

数据来源: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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