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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顺龙兴瑞置业有限公司0.5%股权

  • 2025-12-06

项目名称: 北京顺龙兴瑞置业有限公司0.5%股权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公司: 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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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龙兴瑞置业有限公司0.5%股权

挂牌日期:2025-12-05 信息来源: 北交互联 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S110000D0查看完整信息

项目名称 北京顺龙兴瑞置业有限公司0.5%股权

转让方名称 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北京大龙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0.5

挂牌价格 737.09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5-12-05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7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企业现状、债权债务、下属长投情况等),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 (3)本方已经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4)本方充分知悉转让方与北京盟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签署的《北京市顺义区顺义新城第1街区SY00-0001-032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合作备忘录》(北交所备查)(简称“《合作备忘录》”); (5)本方认可《合作备忘录》的内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承接转让方在《合作备忘录》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备忘录》第2条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规则、不派遣董事、监事,第3.2条不参与项目公司的开发、经营决策,亦不向项目公司委派人员等),按《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参与合作; (6)若本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违反《合作备忘录》,或不履行《合作备忘录》项下义务,或履行《合作备忘录》项下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作备忘录》项下的任一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受让方按《合作备忘录》第6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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