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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需求量的通知-集中采购项目

  • 2025-12-20

项目名称: 关于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需求量的通知-集中采购项目

招标公司: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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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需求量的通知

日期:2025-1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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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工作安排,现就填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需求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本次接续范围包括部分即将到期、已到期待接续、到期已接续及新增规格纳入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品种名单详见附件。

二、报送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三、信息报送及账号领取方式

(一)医疗机构报送方式

本次报送工作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领取账号后登录江苏药品医用耗材集采报量系统(网址: /tps-local/login),选择“药品招采管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需求量填报”进行填报。 医疗机构根据系统内的药品清单填报采购需求量,每个采购品种可在过评规格中自主选择按厂牌进行报量,未过评规格的历史用量由医疗机构自行折算至过评规格,上报附件及相关说明需院长(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上传,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二)医疗机构账号发放方式

相关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Index),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通知公告-集采账号领取”菜单中查询账号和密码。如辖区内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但系统内暂无填报账号的,请各区医保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递交的开设账号申请汇总后报至市医保局。

(三)各区医保部门账号发放方式

各区医保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医疗机构报量审核工作,审核用账号和密码将通过市医保局OA发放。

四、工作安排

(一)医疗机构信息填报

医疗机构于即日起至2025年 12月29日(周一)24 时前完成数据填报并提交,填报时间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二)填报信息审核

各区医保部门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报量,并对报量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数据信息于12月30日(周二)17时前完成提交。

(三)汇总信息报送

市医保局完成报量信息复核,汇总上报数据信息,并于12月31日(周三)前通过系统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如期做好需求量填报工作,促进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确保报量真实、合理、准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历史采购量单独统计显示,以上医疗机构应独自领取账号进行需求量填报操作,避免漏报。

(二)明确报量要求,合理足量报量。 各医疗机构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医疗机构应参照填报量界面中显示近一年历史采购量(即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相应品种到货数量)进行比对,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的80%时,应作出合理说明。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限适应症报量的品种可在历史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对于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服务,例如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的用药,可不纳入报量范围。

(三)做好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切实根据临床需求报量。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基本药物品规,对于未过评的基本药物规格,医疗机构可自行在过评规格中折算填报采购需求量。

(四)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相关剂型的报量时系统按有效含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如儿童用药规格等,会单独进行标注,采购量可不折算。

(五)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报量。各区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在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历史采购量的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

(六)畅通沟通渠道,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畅通与医疗机构沟通渠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布对外咨询电话,做好操作指导,对于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市医保局;密切监测报量进度,对于报量进度缓慢的医疗机构要及时提醒,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

特此通知。

项目期间市级咨询电话:查看完整信息

附件:需求量填报品种范围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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