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南路28号院1号楼107号底商21.05平方米房屋出租
- 2026-01-14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南路28号院1号楼107号底商21.05平方米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9901
采购标的物: 房屋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9901
项目编码
2026-CY/04-0016
挂牌金额
119456.81
挂牌日期
2026-01-14
截止日期
2026-01-20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2026-CY/04-0016 标的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南路28号院1号楼107号底商21.05平方米房屋出租
细分类别: 社区商业用房 坐落(地址): 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南路28号院
不动产权证证号: 面积(平方米): 21.05
房屋使用现状: 闲置 房屋用途:
附属设施: 无。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否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否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否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方式: 出租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10年
拟出让用途: 居民服务、零售、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商业经营及办公
评估情况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是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2026-01-07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2026-01-13 挂牌总金额(元): 119456.81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交纳方式: 处置方法:
处置方法说明: 其他: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119456.81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1. 地上建筑物1.5元/日/平方米,每3年递增5%,季付,提前收取租金。免租期3个月。 2.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3. 受让方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租赁物。 4. 租赁期间,受让方应对租赁物四至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5. 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出让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为受让方房屋起租日期,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6.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能从事禁限行业。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若为自然人,需承诺半年内在北京市朝阳区成立注册公司。 2. 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1.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21.05平方米。 2. 该标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居民服务、住宿、商业经营及办公。 3. 占地四至:东至晴悦家园南区1号楼107号东墙;西至晴悦家园南区1号楼 101号底商;南至晴悦家园南区1号楼院内;北至晴悦家园南区1号楼 101号。 4. 该标的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5. 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应付租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其他费用或没有及时补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拖欠3个月以上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继续向受让方追讨拖欠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7. 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该项目若非原承租方或实际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8. 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征占(包括但不限于征用、拆迁、腾退等原因),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保证在约定搬离限期内及时搬离租赁物。受让方延期搬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9. 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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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丁武鹏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