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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渔场路南CY-01-133832号0.01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 2026-01-16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渔场路南CY-01-133832号0.01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0081

采购标的物: 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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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0081

项目编码

2026-CY/04-0096

挂牌金额

178,50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1-16

截止日期

2026-01-22

#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渔场路南CY-01-133832号0.01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项目编码

2026-CY/04-009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朝阳区 / 金盏乡 / 雷庄村 /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经济合作社

# 标的 - 1

名称

基站

单位

型号

数量

1

拟出让用途

基站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5年

出让方式描述

拟出让方式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挂牌日期

2026-01-16

截止日期

2026-01-22

挂牌总金额(元)

178,500.00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0.0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交纳方式

处置方法

处置方法说明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178,500.00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单个基站不低于3.5万元/个/年;每三年递增5%,租金均为年付,上付款,提前收取租金。

2.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3.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4.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地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5.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分公司、分支机构。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30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4.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基站,出租用途为基站。

2.该标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对外交通及设施用地,土地性质为对外交通及设施用地。该项目范围内无规划审批手续。

3.项目面积与四至:占地面积0.01亩,东至:雷庄村渔场路南地块(东高路北头东南角),西至:雷庄村渔场路南地块(东高路北头东南角), 南至:雷庄村渔场路南地块(东高路北头东南角), 北至 :雷庄村渔场路南地块(东高路北头东南角)。

4.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在北京市。

5.原合同已到期。该项目标的目前使用中。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并签署合同,由出让方于3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6.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8.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30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丁武鹏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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