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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村南三角地0.03亩信号基站用地出租

  • 2026-01-21

项目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村南三角地0.03亩信号基站用地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0112

招标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

采购标的物: 信号基站用地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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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0112

项目编码

2026-FS/01-0008

挂牌金额

85,00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1-21

截止日期

2026-01-27

#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村南三角地0.03亩信号基站用地出租

项目编码

2026-FS/01-0008

坐落(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村南三角地

土地用途

林地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0.03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面积(亩)

地上物情况

基站

# 地块 - 1

地块名称

地块编号

东至

村空地

南至

望楚林地

西至

村空地

北至

村空地

#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所有权人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经济合作社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承包方式

承包方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承包期限(起始日)

承包期限(终止日)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8年零6个月

拟出让用途

建无人值守基站

拟出让方式

出租

是否属再次出让

是否原承包人 原出租人同意

前次出让方式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挂牌日期

2026-01-21

截止日期

2026-01-27

挂牌总金额(元)

85,000.00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0.0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交纳方式

处置方法

处置方法说明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85,000.00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标准为每年10000元。

2.租金分期支付,上付款,具体支付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3.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为注册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10年;

2. 意向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被执行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3亩(20平方米)。

2.该标的项目租赁用途:建无人值守基站。

3.该项目拟租赁期限8年零6个月(合同租赁起始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终止日期不得超过2034年8月31日)。

4.该项目坐落位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村南三角地。占地四至:东至村空地;南至望楚林地;西至村空地;北至村空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其他林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分区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

5.出让标的用于通信基站信号塔,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本项目现有地上物属原使用方所有,相关材料中已明确该地块出租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34年8月31日,其中2025年9月1日至本项目起始日期以临时占用形式收取临时占用费,收费标准同租金标准。该项目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选择受让方,合同起始日期以产权交易结果时间为准。如果通过公开交易后,若非原使用方成功受让,由村集体15日内负责清退现有使用方并保证项目地块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村集体全部承担。

7.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质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进行融资。

8.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9.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10.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达到属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孙海文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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