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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北236.32平方米房屋出租

  • 2026-01-29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北236.32平方米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9384

招标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

采购标的物: 房屋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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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北236.32平方米房屋出租

发布时间:2026-01-29 00:05 信息来源: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原文链接地址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9384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5-CY/04-1144

挂牌金额

219,954.84元

挂牌日期

2026-01-29

截止日期

2026-02-04

#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北236.32平方米房屋出租

项目编码

2025-CY/04-1144

不动产权证证号

占地面积(平方米)

236.32

房屋使用现状

使用中

房屋用途

细分类别

办公用房

附属设施

无。

坐落(地址)

村北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5年

拟出让用途

商业

拟出让方式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挂牌日期

2026-01-29

截止日期

2026-02-04

挂牌总金额(元)

219,954.84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0.0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交纳方式

处置方法

处置方法说明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219,954.84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236.32平方米,房屋租金单价0.5元/日/平方米,每3年递增5%。租金年付,上付款,先付押金。

2.受让方需缴纳36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5.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如若为自然人,需承诺半年内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公司。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商业、办公,出租用途为商业。

2.该标的土地规划用途为林草保护区,土地性质为农用地-乔木林地,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斑内,在减量地块范围内。该范围内建筑无规划审批手续。

3.项目四至为:东至林地;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

4.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需为北京市朝阳区。

5.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新受让方成功受让后,由出让方于90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6.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7.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8.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丁武鹏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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