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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崔家庄一村村西北3540.68平方米场院出租

  • 2026-03-05

项目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崔家庄一村村西北3540.68平方米场院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9523

招标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崔家庄一村

采购标的物: 场院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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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9523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6-DX/04-0010

挂牌金额

77,88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3-04

截止日期

2026-03-10

#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崔家庄一村村西北3540.68平方米场院出租

项目编码

2026-DX/04-0010

不动产权证证号

占地面积(平方米)

3540.68

房屋使用现状

闲置

房屋用途

细分类别

场院

附属设施

地上有原承租方自建房屋55间,占地约3200平方米,归原承租方所有。如原承租方承租,则由原承租方继续使用,如原承租方明确表示不继续承租,新承租方在报名前需与原承租方协商地上物处置办法,地上物协商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新承租方方可报名。

坐落(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崔家庄一村村西北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2年8个月

拟出让用途

符合北京市禁止限制目录要求

拟出让方式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挂牌日期

2026-03-04

截止日期

2026-03-10

挂牌总金额(元)

77,880.00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50,000.0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交纳方式

电汇

处置方法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处置方法说明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其他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0查看完整信息19183

行号:402100001192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77,880.00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出租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具体日期以实际签合同为准);

2.租金标准:每年每亩5500元,承租方经营所需得水、电、燃气费自理(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付款方式:一年一交(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需为户籍地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个人,本标的采取原承租方优先原则,如原承租方明确表示不继续承租,新承租方在报名前需与原承租方协商地上物处置办法,地上物协商双方确认无误后,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新承租方方可报名,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本村集体出具书面同意确认说明,意向承租方承租优先权归本村集体解释。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土地性质:集体建设用地(最终以实际核定为准);

2.出租面积:3540.68平方米,约5.31亩(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

3.出租用途:符合北京市禁止限制目录要求;

4.项目四至:东至崔德文等户,南至崔桂林家,西至赵庄子村,北至路(最终以实际核定为准);

5.出租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具体日期以实际签合同为准);

6.对外出租地块上无新增违法建设,未出现卫片,以现有台账看来,出租地块没有相关处罚规定,可现状使用,出租地块安全问题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意向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杨贺舜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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