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8.62亩临时用地出租
- 2026-03-13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8.62亩临时用地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0464
招标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
采购标的物: 临时用地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0464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6-CY/04-0264
挂牌金额
86,20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3-13
截止日期
2026-03-19
#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8.62亩临时用地出租
项目编码
2026-CY/04-026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朝阳区 / 崔各庄乡 / 奶东村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经济合作社
# 标的 - 1
名称
临时用地
单位
块
型号
/
数量
1
拟出让用途
项目部临时用地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否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否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1年
出让方式描述
拟出让方式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是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挂牌日期
2026-03-13
截止日期
2026-03-19
挂牌总金额(元)
86,200.00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0.0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交纳方式
处置方法
处置方法说明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86,200.00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价格1万元/亩/年,租金年付,上付款。
2.无免租期。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租赁期间,如租赁物被征占(包括但不限于征用、拆迁、腾退等原因),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保证在约定搬离限期内及时搬离租赁物。受让方延期搬离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5.租赁期内受让方不能从事禁限行业。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6.租赁期间,受让方应对租赁物四至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7.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挂牌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起租日期具体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8.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出让方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需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依法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
2.鉴于该项目属于项目部临时用房临时占地,需提供受让方作为施工建设单位与项目相关方的工程建设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或受让方作为建设管理单位与项目相关方的合同文件或委托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4.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临时占地面积8.62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及用途为项目部临时用地。
3.占地四至:东至产业园道路、西至产业园道路、南至林地、北至林地。
4.该标的所涉土地性质为其他建设用地,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在减量地块范围。
5.该标的含地上物为5幢简易房等;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6.出让方监督受让方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如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约行为时,出让方有权制止。
7.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或使用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60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或使用方并保证临时用地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8.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需履行使用临时用地的申报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关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且在到期后,受让方须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一帆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