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机关法务部韩庄村项目强制执行案件法律代理服务2026年第0035号
- 2026-03-31
项目名称: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机关法务部韩庄村项目强制执行案件法律代理服务2026年第0035号
项目编号: 201310-2026-TRGS-FW
招标公司: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法律服务、强制执行案件法律代理服务、执行案件律师风险代理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编号: 201310-2026-TRGS-FW( 机关法务部韩庄村项目强制执行案件法律代理) -99-00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就 韩庄村项目执行案件 项目所需 律师风险代理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国内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前来参加投标。
一、 基本情况:
1. 买方: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2. 招标人: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韩庄村项目执行案件 律师风险代理
案件情况: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韩庄村项目相关主体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该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等),现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40454113.07 万元(大写:肆仟零肆拾伍万肆仟壹佰壹拾叁元零柒分)。本次招标核心需求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提供该强制执行案件的风险代理服务,协助甲方实现债权回款。
4. 招标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法律服务
项
1
二、 资格预审报名及方式
1. 报名时间: 2026 年 3 月 31 日 15:00 2026 年 4 月 3 日 15:00
2. 报名方式:登录中国五矿集团电子采购商务平台进行网上资格预审申请录入。
网址:( /logonAction.do )
3. 报名联系人:刘燕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是满足资质要求的国内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国内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和经验。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法律中介服务机构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一定规模,持有经年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 提供证书复印件 );
(2) 律所成立时间 3 年以上,且执业律师数量在 10 人以上;
(3) 已为本所社会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4) 三年内 (2023 年以来 ) 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 提供承诺书原件 );
(5) 若以分所投标,不得使用总所各类信息数据。
(6) 同一律所的总所和其分所不能同时参加投标。
2、 执业律师
(1) 截至 2026 年 3 月 9 日,供应商委派的主办律师至少具有不少于 15 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已办理执业责任保险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
(2) 严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年内 (2023 年以来 ) 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 提交承诺书原件 ) 。
(3) 承诺三年内不得与招标人及招标人关联单位 ( 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及参股公司 ) 有诉讼纠纷或与招标人存在竞业限制的情形 ( 提交承诺书原件 ) 。
3、 投标人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若对以上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异议,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进行复核,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按废标处理。
四、 资格预审需提供的资料
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平台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法律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1.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经过年审);
2. 本所社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证明文件;
3. 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证明文件(近三年网站截图);
承办律师:
1.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累计具有不少于 5 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已办理执业责任保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 三年内( 2023 年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证明文件,网站截图)。
五、 标书费缴纳时间及方式
/
六、 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及方式
/
七、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登录中国五矿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下载
网址:( /logonAction.do )
八、 投标方式
电子版投标文件扫描做成 PDF 格式,在离线工具中签字盖章做成投标格式上传到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址:( /logonAction.do )
三、 开标时间、地点 ( 暂定 ) :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4 月 1 0 日 1 5 :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6 年 4 月 1 0 日 1 5 :00
开 标 地 点: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
四、 付款方式
1. 标的金额全部执行回款的,自甲方实际收到全部现金回款到账之日起七日内,或自《以物抵债协议》正式签订且生效、或以物抵债的生效法律文书送达甲方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按约定的代理费标准,一次性将全部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2. 分期回款的,甲方以前述招标约定的代理费总金额为基数,针对每笔实际到账的现金回款、每笔确认的以物抵债资产折价金额(每笔执行回款单独核算),按照 “ 该笔执行回款金额 ÷ 标的金额 ” 的比例,在该笔执行回款确认到账起七日内,向乙方支付对应比例的代理费。
3. 执行回款总金额不足以清偿标的金额的,甲方以前述招标约定的代理费总金额为基数,按照 “ 执行回款总金额 ÷ 标的金额 ” 的比例,在最后一笔执行回款确认到账起七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比例的代理费,至此双方就本案代理费结算完毕,乙方不再就本案未回款部分主张任何代理费。
4. 本案件所产生的律师差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额外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5. 支付方式:甲方优先采用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若甲方与被执行人达成房产抵债协议,且该抵债房产已完成相关确权手续(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有权选择以该抵债房产等额抵付应付乙方的代理费,乙方应予以配合。
6. 乙方在甲方支付每笔代理费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 / 征收率为 6 %),;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 服务期限
法律服务起始日期: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正式启动本案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服务的结束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获得标的金额全额清偿(包括现金回款、以物抵债等方式),且双方完成代理费结算完毕之日止。
其他:若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18 个自然月时,案件虽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但甲尚未获得全额清偿,则甲乙双方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顺延执行期限;若案件虽取得阶段性进展,但甲方拟委托第三方机构推进后续执行,则甲乙双方针对本案执行情况结算费用,除双方认可的结算费用外,甲方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六、 重要提示
本次招投标全程无纸化 ,所有过程均在中国五矿集团电子商务平台网上体现,包括不限于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报价、评标、定标过程,各投标人要密切关注网上信息,由此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