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教育局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 2026-05-15
项目名称: 息烽县教育局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项目编号: P520查看完整信息Q001
招标公司: 京师研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Q 项目名称:息烽县教育局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Q001 品目名称:息烽县教育局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北京启师中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66号院2号楼4层541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我方认为本次评审结果存在严重瑕疵。在所有评分项(包括主观分与客观分)得分完全一致、报价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强行将我方定为第二名,缺乏法定或约定的量化依据,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平,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节 评标办法”明确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经评审,我公司与京师研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得分均为95.60分,投标报价均为9720000.00元。依据上述招标文件规定,双方完全符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之法定情形,依法应当并列,不存在先后之分。然而,评标专家委员会却对我公司与京师研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先后排序,将京师研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排序为第一,将我公司排序为第二。该排序行为没有任何招标文件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违反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第一节 评标办法”明确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本次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而评标专家委员会强行作出先后排序,直接违反了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该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就各项评审因素设置了明确的量化指标,评标委员会据此完成评审后,两家供应商的评审结果完全一致。在此情况下,评标委员会若再以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任何非量化因素,如“方案更优”“实力更强”等主观判断进行排序,实质上是创设了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违反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之法定要求。(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 该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委员会强行作出先后排序,直接违反了“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的明文规定。
请求:评标专家委员会在“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作出排序,缺乏任何依据,程序违法。我公司请求:1.认定本次评标中的排序无效;2.由采购人分别对京师研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启师中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另行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评审;3.由采购人以及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京师研训(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启师中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答辩,基于项目主客观要求的理解和实现程度再由专家确定中标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出现供应商得分及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情形,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和商务优劣顺序排列,意见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规定进行排序,不符合文件既定排序约定,违背采购公平公正原则。质疑事项成立,已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息烽县教育局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采购文件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