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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原南一建筑队院内6.8亩场院出租

  • 2026-05-30

项目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原南一建筑队院内6.8亩场院出租

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1123

招标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

采购标的物: 仓储和生猪圈养场院出租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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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1123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6-CP/04-0156

挂牌金额

3,400,00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6-01

截止日期

2026-06-05

# 基本信息

标的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原南一建筑队院内6.8亩场院出租

项目编码

2026-CP/04-0156

不动产权证证号

占地面积(平方米)

4533.3333

房屋使用现状

闲置

房屋用途

细分类别

场院

附属设施

房屋及厂房共计3666平方米。

坐落(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原南一建筑队院内场地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

他项权利内容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拟出让期限(年)

5年

拟出让用途

仓储和生猪圈养

拟出让方式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披露方式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挂牌日期

2026-06-01

截止日期

2026-06-05

挂牌总金额(元)

3,400,000.00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延长信息发布

延牌周期(工作日)

5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30,000.00

交纳期限(工作日)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交纳方式

电汇

处置方法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处置方法说明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其他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0查看完整信息19183

行号:402100001192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3,400,000.00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场外结算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00000元/亩/年,租金按年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并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租赁用途:仓储和生猪圈养;

2、土地现状: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3、四至:东至:北京二商大红门五肉联食品有限公司,西至:京张铁路,南至:北京二商大红门五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北至:南一宾馆。

4、涉及财源企业无手续房屋,建议合同签订一年,合同约定,积极配合补办手续,若涉及腾退无条件配合整改。

5、地上物房屋300平方米及厂房3366平方米共计3666平方米,上述地上物所有权归原承租方所有,如非原承租方承租,地上房屋由出让方与原承租方商议处置。

6、权属约定:(1)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未被职权部门认定为违建的,承租方自愿无偿移交给出让方,归出让方所有并由出让方管理使用;因存在权属争议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物性质不合法等原因无法无偿移交给出让方的,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政策和法规查处认定并处理。合同到期,如果出让方不同意接收地上物,出让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自行拆除,并承担全部拆除费用,无论出让方接收与否,承租方均无权要求出让方支付地上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任何补偿或赔偿。(2)租赁期间形成的地上物处理办法:原南一建筑队院内场地及地面建筑物明细说明,承租方在租用后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拆除改造,形成现在房屋情况。如遇国家政府、村集体拆迁占用该块土地时,保证原有建筑面积802.33平方米建筑物归出让方。

如承租方自建建筑物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出让方方有权随时要求承租方作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整改;如承租方不听劝阻或以出让方知道、同意承租方进行相关建设行为由拒绝整改,出让方方有权向违建查处认定部门反应情况,并由违建查处部门做出查处决定;一旦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违建认定,出让方有权全面解除本合同,并依法收回出租场院。

# 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王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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