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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6年度配网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第二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

  •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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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6年度配网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第二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

项目编号: GWXY-ZGYS-2603-CTDLQ

招标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配网物资协议库存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物资

项目地区:北京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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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 6 年 度 配网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物资 采购第 二 次补充联合资格预 审公告

项目编号: GWXY-ZGYS-2 6 0 3 -CTDLQ

1. 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 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并委托 国网湖北招标有限公司 为招标代理机构。

本次资格预审项目的结果有效期为 预审结果发布之日起 至 202 6 年 12 月 31 日 。在此期间, 项目单位 及其所属单位相应 物资采购 相应分标 / 相关 项目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在此,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本次补充资格预审分为资格预审标段和信息更新标段 。

本次资格预审 分标序号 01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为资格预审标段, 仅接受未参加或未通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 6 年度 配网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配网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物资采购第一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 ”相应标段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报名, 已通过联合资格预审相应标段且固定搭配不变的申请人无需报名,递交的申请文件不作评审。已通过资格预审, 且对应预审标段 需增加 配套厂家 的 申请人 可参加分标序号 01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资格预审标段 。

本次资格预审 分标序号 02 ( 信息更新 -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 为信息更新标段, 仅接受 通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 6 年度 配网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 6 年度 配网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物资采购第一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 ” 中相应预审标段 的合格申请人报名参加。未参加或未通过相应标段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作评审。 参加信息更新的申请人,评审数据以本次评审结果为准。

特别说明:

(1)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总业绩以 10kV 柱上断路器第二次补充资格预审中已评审数据为准,即有勘误的申请人业绩以勘误更正后的业绩为准,无勘误的申请人业绩以资质能力核实凭证单记载的已核实业绩为准。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总业绩不接受新增,只允许依据证明材料细化, 即细化为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 PT 取电)的业绩与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电容取电)的业绩。

(2) 合格 申请人 是否参加本次资格预审 分标序号 02 ( 信息更新 -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 的补充预审不影响申请人已经通过相应标段资格预审合格的结果。 本次补充的评审要素将应用于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 6 年配网物资协议库存第二次 区域 联合采购 及各省公司下半年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 第二次 区域 联合采购 及各省公司下半年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 不接受针对详评细则评审要素而提供的补充支撑证明材料 , 相关合格 申请人 如不参加 本次 联合预审,将承担在第二次区域联合采购 及各省公司下半年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 中不利评价的风险。

(3) 信息更新 -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需参照预审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补充提交支持证明材料,除此之外的支持证明材料无需提供。( 对应标段的 业绩 不接受补充 ,具体要求详见 预审公告 4. 审核标准)。

( 4 )对于已通过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联合资格预审(含第一次补充预审)相应标段但未参加本次信息更新标段的申请人,本次预审将以 10kV 柱上断路器第二次补充资格预审、馈线终端( FTU )第二次补充资格预审中已评审的最新数据为准。

2. 项目与招标范围

2.1 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2.2采用资格预审的货物 清单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 其他 组织 ,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 /开发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申请。

3.4 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 1 ) 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 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平台 )中 发布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 ”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 , 详见 10kV 柱上断路器和配电终端相关要求 (查看路径: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 →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发布单位”选择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点击相应品类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

( 2 )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 3 ) 申请人应提供 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 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 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 检验(检测)报告 。 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 , 委托 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 ( 采购 ) 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 ( 采购 ) 文件要求在投标 / 供货前提供所投 / 供产品有效的 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 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 申请 人应按照招标 ( 采购 ) 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 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

( 4 ) 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 5 )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 6 )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 7 ) 本次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 8 )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 9 )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 ( 采购) 人。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 ( 采购) 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

( 1 0 ) 申请人 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 53 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1 条所列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原制造商的产品。

( 1 1 )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 12 ) 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3.5 本次 资格预审 不接受 申请 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 申请 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 6 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3. 7绿色低碳、 智能制造 、 创新能力 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 “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前期参加 2026年度 10kV 柱上断路 器 和 馈线终端( FTU ) 资格预审已认定的有效数据本次无需重复提交,有新增或补充的可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重复提交不作评审,且在后续评标阶段将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4. 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本次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关键设备定义为 10kV 柱上断路器或馈线终端( FTU); 申请人须为通过 10kV 柱上断路器或 馈线终端( FTU) 2026年度资格预审的制造商 。

若申请人为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6年度配网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 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 ”中“10kV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或“10kV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优质”合格供应商的,自产或配套供货的 馈线终端( FTU ) 供应商也需通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6年度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 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 ”中“FTU三遥馈线终端” 资格预审;若申请人为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6年度配网配电终端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 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 ”中“FTU三遥馈线终端” 预审合格供应商的,自产或配套供货的 10kV 柱上断路器供应商也需通过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6年度配网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联合资格预审 ( 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 ”中“10kV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或“10kV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优质”资格预审。

10kV 柱上断路器与馈线终端( FTU)相互配套的制造商,可同时作为申请人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在同一预审标段中,A作为预审申请人主体,配套B。B同时可以作为预审申请人主体,配套A)。

10kV 柱上断路器 与馈线终端( FTU)相互配套的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货物的招标(在同一包中,A作为投标主体,配套B,则B不能再作为投标主体,配套A)。具体要求以后续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为准。

( 1 ) 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 子商务平台 (以下简称 “ ECP2.0 系统 ”) 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 “ 凭证单 ” )并在投标工具 - 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 ( 详见附件一:关于投标人应用资质业绩凭证投标的说明、附件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介质及上传端口补充说明 ) 。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 若申请人 为 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则上传10kV柱上断路器的资质业绩凭证单, 若申请人 为 馈线终端( FTU ) 的制造商则上传 馈线终端( FTU ) 的资质业绩凭证单。 申请人应使 用 2025 年资质业绩凭证单,未 提供(上传) 2025 年相应品类 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 2 ) 若申请人 为 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则有勘误的申请人业绩以勘误更正后的业绩为准,无勘误的申请人业绩以资质能力核实凭证单记载的已核实业绩为准, 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若申请人 为 馈线终端( FTU ) 的制造商, 其 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 202 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 5 年 3 月 31 日 内 ,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 )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 “一发票一截图” ,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 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 3 ) 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 、 评审要素相关信息数据(如数智制造、绿色低碳、获奖情况等) 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可 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 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 ) 、 获奖证明材料(获奖时间) 的 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 出具时间 的 具体要求应与申请人参加的资格预审批次(含后续补充资格预审)相关,仅接受对应资格预审批次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

例如,参加了 10kV 柱上断路器第二次补充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由于 10kV 柱上断路器第二次补充资格预审的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5 日,则仅接受该申请人 2026 年 7 月 15 日之后出具 的相关 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

( 4) 核实范围外的补充内容制作在申请文件中提交。

( 5)申请人所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可等于或大于一个,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之间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配套设备制造商为申请人本人;

2)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为关联企业;

3)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签订有至少连续三年稳定合作的协议,且能提供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之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在《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协作稳定程度及情况说明》中说明各个标段所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详见第四章申请文件格式。请确保《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协作稳定程度及情况说明》各个标段所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预审文件中选用的配套设备制造商一致。 未按要求填写《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协作稳定程度及情况说明》可能导致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

( 6 ) 申请人与其所选用的配套设备制造商两者将成为一二次融合成套 柱上断路器 相应标段的固定组合,该组合方式不得随意变动,本次资格预审的结 论只针对该固定组合。申请人若在后续招标活动中变更其所选用的配套设备制造商,该变更后的组合将视为无效,在后续招标中将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影响,其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 2 . 业绩审核标准

4. 2 .1. 有效供货业绩时间范围: 202 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 4 年 12 月 31 日 。 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业绩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

业绩数量评审标准:业绩数量按照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 PT 取电)和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电容取电)两种类型分别计算。不区分绝缘方式、开关类型、额定电流等参数,可相互替代计算。单体设备如柱上断路器、配电终端等不纳入计算。不同电压等级的产品业绩不可相互替代;不同取电方式的产品业绩不可相互替代。

4. 2 . 2 . 业绩数量按照预审标段计算,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3.6 各分标相关规定。

4. 2 . 3 . 供货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为同一申请人。

4. 2 . 4 . 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

2 )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3 )产品在试验室或试验阶段的业绩 。

4 ) 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

5 )供应商与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业绩(出口业绩除外)。

4. 2 . 5 .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4. 2 . 6 . 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 2 .7 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

4. 2 .8 若申请人 为 10kV柱上断路器的制造商 , 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 再 提供 合同和发票等 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因资质业绩凭证单上无法区分取电方式,申请人应按 PT 取电和电容取电两种不同取电方式区分业绩,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例如:资质业绩凭证单上 载明的已核实 业绩 数据 为 1000 套,申请人应告知其中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PT 取电 XX 套,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电容取电 XX 套;并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及对应的技术规范、用户证明、收货单等)。 ( 主要证明一二次融合 成套柱上断路器 电容取电,剩余的可认定为一二次融合 成套柱上断路器 PT 取电业绩 ) 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 进行处理。

4. 2 .9 若申请人 为 馈线终端( FTU ) 的制造商 , 按总则 4.1 条第( 2 )款要求提供 业绩支持证明材料 ; 业绩支持证明材料需按不同取电方式分别统计业绩,须明确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PT 取电 XX 套,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电容取电 XX 套;并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及对应的技术规范、用户证明、收货单等) ( 主要证明一二次融合 成套柱上断路器 电容取电 ) 。 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 》 进行处理。

4. 3 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4. 3 .1. 申请人应按照资格业绩条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试验(检验 / 检测 )报告,试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3. 6 各分标相关规定。 关于试验报告出具机构详见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中发布的相应产品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核实指南。

4. 3 . 2 . 试验(检 验 / 检测 )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应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本次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 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 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 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4. 3 .3 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版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4.3. 4 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3. 5 试验 ( 检验 / 检测 ) 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

4.3. 6 各类试验 ( 检验 / 检测 ) 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 。

4.3. 7 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

4.3. 8 在后续招标 ( 采购) 中,如招标 ( 采购) 人在 2.2 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 ( 采购) 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

4.3.9 提供报告 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 出具时间 不做限制 。

4.3. 10 申请人须提交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

4.3.11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电容取电):申请人除了提交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外,还需提供 一二次融 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电容取电)的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成套设备型式试验或检测报告。

4.3.12 对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中的电容取电装置需提交 :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若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电容取电)检测报告 或选用的柱上断路器检 测 报告包含此项检测, 需说明情况,并告知该检测项在报告的具体位置。

4.3.13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 PT 取电 :提供的检测报告( 4.3. 10 所述报告)中配套的供应商应与 《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协作稳定程度及情况说明》中选用的配套设备制造商一致 。

4.3.14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电容取电: 提供的检测报告( 4.3. 11 所述报告)中配套的供应商应与 《选用配套设备制造商协作稳定程度及情况说明》中选用的配套设备制造商一致 。

4. 3 . 15 报告证书的有效期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采购标准进行评审。

4. 4 . 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4. 4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前期参加 2026年度 10kV 柱上断路 器 和馈线终端( FTU)资格预审已认定的有效数据本次无需重复提交,有新增或补充的可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4 .2. 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3. 6 各分标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证书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4.3 补充证书(出具时间) 可认定的时间范围具体 见 4.1 总则第( 3 )条 。

4. 5 . 必要装备审核标准

4. 5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有 ” 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 支持 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无” 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 或已核实的 生产试验设备 记 载数据 不 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 提供生产 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 支持证明材料 扫描件。 前期参加 2026 年度 10kV 柱上断路器和 馈线终端( FTU) 资格预审已认定的 单体 有效数据本次无需重复提交,有新增或补充的可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5.2 对于生产试验设备等,支持证明文件中的设备名称与资格预审公告要求的设备名称不一致,但申请人认为满足要求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本次试验设备名称可以是 “ 一二次融合成套设备的检测设备 ” 、 “ 一二次融合成套设备的测试设备 ” 、 “ 一二次融合成套设备的检测系统 ” 、 “ 一二次融合成套设备的测试设备 ” 等等;设备名称不一致的需证明具备相关检测功能。

4.5.3 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 可认定的时间范围具体 见 4.1 总则第( 3 )条 。

4. 6 . 关键岗位人员审核标准

4. 6 .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 有 ” 已核实的 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 证明材料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无”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的或 已核实的 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记录 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 须提供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支持 证明材料 扫描件,且在有效期内。 前期参加 2026年度 10kV 柱上断路器和 馈线终端( FTU) 资格预审已认定的有效数据本次无需重复提交,有新增或补充的可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6.2 补充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员花名册等( 出具 时间) 可认定的时间范围具体 见 4.1 总则第( 3 )条 。

4. 7 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4. 7 .1 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 “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 前期参加 2026年度 10kV 柱上断路器和 馈线终端( FTU) 资格预审已认定的有效数据本次无需重复提交,有新增或补充的可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 7. 2 补充生产厂房( 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 ) 可认定的时间范围具体 见 4.1 总则第( 3 )条 。

4. 7 .3 申 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 8配套设备制造商与申请人关系审核标准

4.8.1 如 申请人为 10kV 柱上断路器制造商,所选用的 馈线终端( FTU) 可提供一家及以上协作制造商,选用的制造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1 )所选用的 馈线终端( FTU) 制造商为 本次资格预审 申请人本人;

( 2 )所选用的 馈线终端( FTU) 制造商与 本次资格预审 申请人为关联企业;

( 3 )所选用的 馈线终端( FTU) 制造商与 本次资格预审 申请人签订有 至少 连续三年稳定合作的协议。

4.8.2 如 申请人为 馈线终端( FTU) 制造商,所选用的 10kV 柱上断路器可提供一家及以上协作制造商, 选用的制造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1 )所选用的 10kV 柱上断路器制造商为 本次资格预审 申请人本人;

( 2 )所选用的 10kV 柱上断路器制造商与 本次资格预审 申请人为关联企业;

( 3 ) 所选用的 10kV 柱上断路器制造商与 本次资格预审 申请人签订有 至少 连续三年稳定合作的协议。

4.8.3 配套设备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为关联企业 的审核标准: 申请人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股权证明文件(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公司注册登记证书、 20 24 年度审计报告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关联企业:

( 1 )配套设备制造商为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母公司;

( 2 )配套设备制造商为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子公司;

( 3 )配套设备制造商为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

( 4 )配套设备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有股权投资关系。

4.8.4 配套设备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签订有 至少 连续三年稳定合作的协议 的评审标准:

( 1 ) 配套设备制造商与本次资格预审申请人签订 的 稳定合作的协议起始时间 须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签订的合作年限至少为三年,且合作的起止时间须包含 2022 或 2024 年度。

( 2 ) 如 申请人为 10kV 柱上断路器制造商, 支持文件须 提供与配电终端制造商签订的 2022 年— 2024 年 配电终端合同业绩,其合同及对应销售发票应真实可靠 ; 发票开具时间须与合同签订时间相适应,时间跨度较大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3 ) 如 申请人为配电终端制造商, 支持文件须提供 与 10kV 柱上断路器制造商签订的 2022 年— 2024 年 10kV 柱上断路器合同业绩,其合同及对应销售发票应真实可靠 ; 发票开具时间须与合同签订时间相适应,时间跨度较大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备注: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及发票查验结果截图,并制定目录。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 )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按要求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

4.9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4.9.1 已通过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 PT 取电)的申请人,报名参加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电容取电) 资格预审,断路器制造商作为申请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时,业绩量须不大于资质业绩凭证单记载的业绩总数剔除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 PT 取电) 业绩后的数量; 馈线终端( FTU) 制造商作为申请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时,不得重复提供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 PT 取电) 预审时提供过的支撑材料;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相同业绩材料在不同分标重复提供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9.2 已通过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电容取电)的申请人,报名参加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 PT 取电) 资格预审,断路器制造商作为申请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时,业绩量须不大于资质业绩凭证单记载的业绩总数剔除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电容取电) 业绩后的数量; 馈线终端( FTU) 制造商作为申请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时,不得重复提供 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电容取电) 预审时提供过的支撑材料;若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相同业绩材料在不同分标重复提供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9.3 对于在 2026 年度配网柱上断路器物资采购第二次补充联合资格预审进行一二次融合成套业绩勘误的申请人,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 PT 取电)与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空气绝缘电容取电)业绩数量以本次评审数据为准。

5. 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合格制 。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 6 年 08 月 20 日 12 : 00 时 (北京时间,下同) ,登陆 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 ( , 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 CA 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 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 账号和密码,以及 CFCA 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2 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 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 申请 人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 平台信息系统 首页 “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 ECP2.0 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 “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新U+操作指导视频” 。 离 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 8GB , 64 位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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